
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辦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的案件,對于借款100萬元的事實雙方都沒有異議,但是在借款后,雙方通過銀行轉賬互有多筆大額的經濟往來,三個月內互有三百多萬元上百筆的流水,被告截取了其中幾天的轉賬記錄抗辯稱已經還款96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從原告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來看,借款后,從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3月2日,原告黃某轉給唐某121.7萬元,唐某轉給黃某218.2萬元,雙方之間的款項往來遠遠超出唐某所述的96萬元,因此唐某截取的2月27至3月2日這幾天的轉賬記錄不足以證實償還了黃某的借款。特別是自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5月30日,黃某與唐某之間繼續一直互有多筆大額的款項往來,雙方后續的款項往來不應認定為唐某返還了黃某的借款。而且對于100萬元的借款來說,如被告已經返還96萬元的借款,只剩4萬元未還,為何被告沒有收回借條或在借條上注明已還款項,對于這一點被告沒有給出合理的解釋,只說是相信原告的為人,因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已經還款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民間借貸案件中,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當事人在還款時應當以清晰的方式表明自己是在還款,并保存還款的明確證據,否則含含糊糊,混在一起的“糊涂賬”無法使他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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