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發生重大變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但以上情況,都要按照第四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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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合同。如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請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且可隨時提出辭職,不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建議保留向勞動者送達要求簽訂合同通知書等相關證據,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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