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發商無正當理由延期交房的,購房人的選擇如下:
(一)行使合同解除權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以上法律規定的含義有三點:
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
2、經催告后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
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后滿三個月仍未交房。
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后開始,一年后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
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并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后,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二)購房者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擇一金額較高的要求開發商賠償。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有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計算違約金一般有下列幾種方法:
(一)延期交房違約金的時間計算
1、起算時間:一般都按購房合同所明確的入伙日期
2、截止時間:根據建 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實踐中一般是在主體工程竣工,通過工程質量驗 收(由開發商自行組織驗收)及消防驗收后,就視為具備了交付條件;如有電梯、燃氣管道的還同時有電梯準用證和燃氣管道工程驗收證書,在此條件下則以賣方發 出的入伙通知書的時間為準。
(二)延期交房違約金的金額計算
一般在實踐中,都根據雙方約定的金額來進行計算,如約定每天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在面對這些情況時,法院的判決有以下幾種可能:
1、認為該違約金標準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約定,根據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則,予以支持;
2、經申請審查后認為違約金為高,予以減少,調整為每天萬分之三。
3、經申請審查后認為違約金為高,予以減少,調整為按購房款計算的同期貸款利息。
三、延期交房引起買方損失的計算
關于房產開發商的逾期交房,基本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判定:
(1)因建筑沒有完工而違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交房時間。
(2)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而違反買賣合同中的交房時間。
(3)因沒有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而違反買賣合同中的交房時間。
(4)出現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而且《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也約定開發商可以免責的原因,但開發商沒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告知購房者。
(5)在交付房屋時,房屋沒有達到《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時所應達到的使用條件,購房者拒絕收房而引起的延期交房(特別約定的,可以退房)。
(6)購房者和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補充條款約定的,但因開發商沒有完成而引起的逾期交房。
(7)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1、查看購房合同
2、根據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承擔責任
開發商逾期交房應承擔哪些責任?賠償滯納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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