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權債務中會出現債權,債權是債權人所享有的一項權利,這種權利能夠在一定的時候實施,當然債權也是可以進行抵消的。那么,抵消的方法有哪些呢?
債權抵消的方法有哪幾種
(一)合意抵銷。抵銷須有主動(抵銷)債權人與受動(抵銷)侵權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二)法律上的抵銷。抵銷須有主動債權人向受動債權人為抵銷的意思表示。
主動債權人依法律行為抵銷的抵銷權,屬形成權,因此其抵銷不得附條件、附期限、否則無效。當抵銷的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且主動債權與受動債權均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時,抵銷始發生效力。當主動債權的給付利益與受動債權相等時,債消滅,但主動債權的給付利益大于或小于受動債權時,抵銷只就對等數額的給付利益范圍內消滅債權。
抵銷的法律效力
(一)雙方互負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雙方債務數額相等時,其互負債務均歸消滅。雙方債務數額不等時,債務數額較叫之一方的債務消滅,而債務數額較大方僅消滅債務的一部分,效果與部分清償相同。對未被抵銷之債務數額,該方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的關系溯及最初可以為抵銷時消滅。
最初可以為抵銷時,即抵銷權發生之時。因此,雙方債務的清償期有先后者,當以在后的清償期屆至時為準。抵銷的溯及力,發生以下效果:一是自得為抵銷時起,就消滅之債務不再發生支付利息的債務。二是自得為抵銷時起,不再發生遲延責任。三是抵銷情形發生后,一方當事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責任,因抵銷的溯及力而歸于消滅。
法律禁止抵銷的債權有哪些
(一)法律禁止扣押的債權,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例如勞動報酬、撫恤金等債權。
(二)受國家計劃約束的債權也不得為抵銷。
(三)對于受扣押的債權,第三債務人不得以其債權與在扣押后取得或其清償期晚于被扣押的債權而相互抵銷。
(四)對于因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債務人不得以其債權為抵銷。
(五)以行為、智慧成果為給付標的的債權,即使是同種類,由其性質所決定,也不得抵銷。
(六)當事人約定禁止抵銷的債權不得為抵銷。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債權抵銷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合意抵銷,另一種是法律抵消,并且雙方互負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債的關系溯及最初可以為抵銷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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