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實例:我是獨生女,為什么遺產要分給爺爺?
從小在蘇州長大的徐女士是家里的獨生女,也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前不久因為父母的意外離世,家境殷實的徐女士遭受了巨大的打擊。沉痛之余,有人提醒徐女士要去辦理遺產繼承。
在公證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時,徐女士被告知,由于其父母生前未立下有效遺囑,徐女士需提供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生存狀況證明。徐女士稱奶奶、外公外婆均已離世,死亡證明可以提供。爺爺目前健在,遠在湖南老家,但是爺爺在父親小時候就和奶奶離婚并且另立家室。奶奶離婚后獨自帶著父親遷至蘇州生活,跟爺爺沒有太多往來。徐女士表示現在要重新聯系上爺爺似乎有點困難。
蘇城公證處趙菁公證員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且三方處于同等法律地位,按照徐女士的家庭情況,對于其父親份額的遺產,徐女士享有繼承權,其遠在外省、不相往來的親爺爺也是合法繼承人。
公證員針對此類情況建議,為避免因遺產分配而產生糾紛,財產所有權人可以在神智清楚、意思表示真實自愿的前提下趁早立下遺囑,確定身故之后的財產繼承人。
2實例:我有父母的自書遺囑,為什么要分給外婆?
小張的父母都是蘇州某學校老師,法律意識較強,早早地立下了自書遺囑。遺囑上寫明在百年之后將所有財產全部遺留給家中獨苗小張一人繼承,不作為夫妻共有財產。
去年,小張的父母因疾病相繼去世,小張拿著遺囑來公證處辦理繼承手續。經詢問,公證員了解到小張的外婆因為年輕時一直是全職家庭主婦,也沒有退休工資,一直依靠小張的媽媽生活。現在小張的外婆因為患有老年癡呆住進了療養院,已經生活不能自理。
趙菁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在遺囑內容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即使小張持有父母自書的遺囑,也無法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
趙菁告訴記者,法律規定遺囑有五種形式,即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市民在不了解遺囑生效要件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公證員或者有執業資質的律師代寫遺囑,以把控法律風險。
3實例:父母的遺產跟其他親戚有什么關系?
李先生是土生土長的蘇州本地人,父母早年亡故。李先生的父母在世時,以夫妻名義共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現在房價漲了不少,李先生想抓緊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當李先生來到公證處準備辦理相關業務的時候,公證員詢問發現,李先生的奶奶的過世時間是在李先生父親過世之后。這就意味著李先生可能無法獨占這一份遺產。
趙菁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這也就是所謂的轉繼承。
趙菁告訴記者,原本李先生的奶奶生前有繼承李先生父親的遺產相應份額的權利,現在因為李先生奶奶的去世,相應份額的繼承權轉移給了李先生奶奶的父母、配偶、子女。同理,李先生的外公、外婆如果有一方也在李先生母親過世之后才死亡的,李先生的外婆的子女也有權利繼承李先生母親的遺產。因為死亡順序影響到了繼承人的范圍,所以獨生子女父母的遺產在上述情況下會和獨生子女的“七大姑八大姨”扯上關系。
公證員針對此類情況建議,以李先生的家庭情況為例,李先生如果在奶奶還健在的情況下,應該及時辦理父母的遺產繼承手續;如果奶奶在沒有法律規定其不能放棄繼承的前提下自愿放棄對李先生父親的遺產繼承權,并在公證處辦理了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那么李先生父母的遺產就不會和奶奶的子女掛鉤了。
那么,問題來了!
遺囑到底該怎么立才規范?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財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在我國,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五種形式。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遺囑。自書遺囑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并簽名,注明年月日的遺囑。代書遺囑是指由他人代為書寫,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的遺囑。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口述遺囑。錄音遺囑是指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內容的遺囑。
實踐中,口頭遺囑只在危急情況下才適用,在危急情況消失后,所立的口頭遺囑即歸于無效。錄音遺囑由于形成及保存的方式不太方便,所以實踐中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比較少見。大部分的老百姓通常所立的遺囑是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
立遺囑需要避免的常見問題
一、不標明落款時間
《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并簽名,注明年月日的遺囑。立遺囑日期是遺囑的法定必備條款,有很多的遺囑就是因為欠缺落款時間而產生爭議。
二、打印遺囑
越來越多的人習慣于用電腦來起草文件,因此也有很多的人通過電腦打印遺囑,然后在打印的遺囑上簽字。但因為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沒有打印遺囑這一形式,因此打印遺囑是否有效,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同案不同判問題非常突出。截止到目前,沒有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因此為了確保遺囑的效力,建議大家慎用電腦打印遺囑,寧可打完了再抄寫一遍。
三、以按手印代替簽名
很多立遺囑人會采用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這樣的遺囑也大量地被認定為無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自書遺囑必須親筆書寫并簽名。不簽名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同時立遺囑人能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卻用按手印的方式來代替簽名,也容易讓人對遺囑的真實性產生懷疑,從而引發繼承糾紛。
四、夫妻只立一份遺囑
有的夫妻兩人只立一份遺囑,由其中一人執筆,夫妻雙方在遺囑上簽字。不執筆一方的遺囑內容因不符合自書遺囑必須親筆書寫的要求,也不符合代書遺囑需要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要求,司法實踐中,就有可能被認定無效。遺囑是人生中重大的安排,我們建議夫妻雙方盡量分別訂立遺囑,如果確需夫妻雙方訂立共同遺囑,那么最好請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以確保遺囑的效力。
五、未依法保留特留份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俗稱“特留份”。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將全部的財產留給兒子,而沒有給未成年的女兒留下必要的生活費用。有的當事人把財產全部留給子女,卻忘了給年邁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父母留下必要的份額,這樣的遺囑都會被認定為部分無效。
六、處分他人財產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的范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是很多的當事人將家庭共有的財產或者夫妻共有的財產當作是個人的財產在遺囑里進行處分。還有一些企業老板把公司資產當作個人財產進行遺囑處分,這樣的處分依法無效。
七、近親屬做代書人或者見證人
有的父母在臨終前會找其中一個繼承人,讓其代寫遺囑。也有的在寫代書遺囑時找親戚做代書人或見證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三類人員不能成為代書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一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三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八、立好遺囑自己保管
大量的當事人立好遺囑之后把遺囑放在一個自認為安全、保密的地方。幸運的,可以在去世前交代清楚遺囑的保管地方。但是大量的當事人因突發意外、或因臨終病痛折磨、健忘、恐懼等原因而忘記交代遺囑事宜,導致身后事無法按照自己的遺愿處理。遺囑立了也等于沒有立。因此立好遺囑之后最好找一個自己信賴的人保管以及執行遺囑。找不到人保管遺囑,那么至少也要告知可信賴的人遺囑保管的地方,以便在繼承發生時,遺囑能夠出現并得以執行。
蘇州人總認為立遺囑不吉利
其實,年邁父母在身體尚健康時,如能立個遺囑,也是給子女省事。子女和父母商談立下遺囑,也并非不孝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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