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用虛假簡歷應聘
一家公司在招聘員工時明確規(guī)定,必須有大學本科學歷、三年以上從業(yè)經(jīng)驗。小李覺得自己雖無學歷且只有一年從業(yè)經(jīng)驗,但也適應該項工作,于是假造了本科文憑,并偽造了從業(yè)簡歷到該公司應聘。結果被該公司招用,并簽訂了勞動合同。此后,小李的工作一直做得還不錯。但不久后,公司發(fā)現(xiàn)他用虛假簡歷應聘,于是單方解除了與他的勞動合同。公司的做法對嗎?
二、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的做法并無不妥。一方面,小李未對公司如實告知是對自己義務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nèi)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險、安全生產(chǎn)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如實告知的義務,而小李在公司就招聘對象有明確要求的情況下仍弄虛作假,明顯與之相違。另一方面,小李通過欺詐而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欺詐是指以使對方發(fā)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
本案中,小李以假文憑、偽造的從業(yè)經(jīng)歷應聘,導致公司發(fā)生認識上的錯誤而與他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也就是說,小李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從一開始時起,便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再一方面,公司有權單方解除與小李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六款規(guī)定:“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勞動合同。”即針對這類情形,法律已經(jīng)賦予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綜合上面的介紹,勞動者以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勞動合同。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虛假簡歷應聘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y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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