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以擔保事項經公司內部決議通過為前提。
配套擔保解釋第七條規定:未經內部決議程序通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人為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這個善意相對人的主要判定標準就是:相對人能夠證明對公司決議進行了合理審查。 二、下列情形下,擔保事項雖未經公司內部決議程序通過,但公司仍需承擔擔保責任:
01當公司對外擔保不是純負擔行為,而是正常經營業務或實際不導致公司利益減損的情形,如金融機構開立保函、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02以其他方式表明擔保事項能夠獲得公司內部決議通過的情形: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對擔保事項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03一人有限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擔保情形。
三、幾種特殊公司主體承擔擔保責任的特別規定:
01、公眾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已公開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對外擔保事項,除需經內部決議通過程序外,還必須公開披露該決議信息;未經公開披露擔保決議信息,上市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02、公司的分支機構:未經公司內部擔保決議程序通過,公司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擔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不承擔擔保責任;但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在其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內開立保函或者經有權從事擔保業務的上級機構授權開立保函的行為除外。
綜上,公司簽署擔保協議并不一定會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在接受公司擔保時一定要審查其內部授權程序的合法性!!!
最近發現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三為了幫助其他公司解決債務危機,擅自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出具《承諾書》。 明確表示同意承擔該公司的巨額債務,幸虧公司公章管理嚴格,張三沒有蓋到章。聽說即便沒有公章,法定代表人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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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員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而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該公司擔保的效力如何認定?很多法院傾向于判定該擔保合同有效。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都讓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使很多公司苦不堪言。如下是常見的兩種裁判觀點:1、根...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屬于公司對內的程序性規定,其并未規定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對此負有審查義務,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否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并不影響其對外簽訂的合同效力。從維護交易安全角度考慮,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應當不受其內部程序性規...
我國2005年修訂公司法時,專門增設了《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在立法層面上肯定了公司的對外擔保能力,然而該條款僅規定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程序性事項。 隨著現代經濟生活中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行為日益增多,對...
來源微信公號法釋(ID:yeoman1975),作者筆名:野莽蒼狂裁判要旨: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6條規定的程序為他人提供擔保且不具有其他合同無效情形的,應認定擔保合同有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員等行為人未按《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以公...
裁判規則1.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規定,非認定擔保合同效力的依據——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與大連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振邦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案例要旨:《公司法》第十六條...
2020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與《民法典》同步施行。現就該司法解釋中有關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擔保的相關內容進行重點解讀,并提出工作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簽名或蓋章是合同的要件之一,印章的重要性可見一斑。有些掛靠公司的自然人為了某種需要,無法通過正當渠道得到公司的公章時,便私刻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制度解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們知道,先前我國存在一部《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但是《民法典》頒行后,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