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確表示同意承擔該公司的巨額債務,幸虧公司公章管理嚴格,張三沒有蓋到章。聽說即便沒有公章,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代表公司,那是不是公司就要承擔這筆債務了?
此涉及多個法律關系,首先,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雖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書》上沒有公司的公章,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被認定為職務行為的話,公司是要對該《承諾書》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
其次,即便有該《承諾書》,公司也不一定需要承擔債務加入的法律責任。現行法律對債務加入的概念及責任承擔方式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針對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加入債務的,人民法院在認定該行為的效力時,會參照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進行處理。即債權人善意時,債務加入對公司發生效力。債權人非善意的,債務加入對公司不發生效力,但是債權人可以請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如何進行善意的認定,以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關聯法條
《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五百零四條 【越權訂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五十二條 【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超越權限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條和第五百零四條等規定處理:
(一)相對人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提供擔保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一款所稱善意,是指相對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相對人有證據證明已對公司決議進行了合理審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議系偽造、變造的除外。
第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公司名義加入債務的,人民法院在認定該行為的效力時,可以參照本解釋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18.【善意的認定】前條所稱的善意,是指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公司法》第16條對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的決議機關作出了區別規定,相應地,在善意的判斷標準上也應當有所區別。一種情形是,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公司法》第16條明確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未經股東(大)會決議,構成越權代表。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簽字人員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另一種情形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此時由公司章程規定是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無論章程是否對決議機關作出規定,也無論章程規定決議機關為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第3款關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定,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
公司是一種出資分散的經濟組織,要求各個出資者共同從事生產活動又共同進入交換領域是不切實際的。因此,對外代表企業從事有關活動的主體便應運而生。公司代表人有權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法律行為,而民事活動中,除公司代表人外,尚有公司代理人制度的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在以往最高院的裁判規則中...
2020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與《民法典》同步施行。現就該司法解釋中有關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擔保的相關內容進行重點解讀,并提出工作建議。 ...
裁判要旨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利用職權,以公司財產為其個人償還債務。這是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義務的基本要求。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以公司財產償還其個人及個人控制的公司的債務,屬于違反法定忠實義務的無權代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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