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證明標準的適用
主要適用于立案、批捕、移送起訴、審判四個階段。
1、立案階段的證明標準
立案階段的證明要求僅限于兩點:第一,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認為”是主觀對客觀的判斷,而不是確實有犯罪事實發生;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明標準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第二,要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第三,有證據證明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
3、宣告無罪的證明要求。第一、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第二、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第三、證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第四、證明被追訴對象雖已犯罪,但具有刑訴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4、移送起訴的證明要求。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決定的證明要求應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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