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總有人會因為房產的問題而與他人產生糾紛,而此時此刻對糾紛的處理,就是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了。那到底,這種情況下房產糾紛如何解決呢?可能很多公民都不是很清楚,接下來就讓瑞律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房產糾紛如何解決?
最高院公布的《物權法司法解釋一》對不動產爭議解決也作了明確規定,關于不動產登記與物權確認或基礎關系爭議,是《物權法司法解釋一》首先明確的內容。《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爭議涉及到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于是,實踐中就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這不僅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針對這一情況,《解釋》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二)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于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不動產糾紛管轄的原則是什么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和合同糾紛,應分別依據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一)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
就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而言,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二)涉不動產的合同糾紛
就涉不動產的合同糾紛而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或約定不明,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之后,已經知道遇到房產糾紛如何解決了吧。在具體處理這類不動產糾紛的時候,其實也有一定的原則,而要是公民在處理這類糾紛的時候,不清楚具體應該怎么才做的話,可以咨詢一下我們瑞律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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