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
理由有三: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可能導致為了舉證而去捉奸,為獲取證據竊聽電話、私拆信件,甚至對個人隱私權更為惡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發生,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為刑事犯罪案件,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第二、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忠誠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
第三、忠誠協議實質上屬于情感、道德范疇,當事人自覺自愿履行當然極好,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愿凈身出戶或賠償若干金錢,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從上述最高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中的明確可以看出,忠誠協議實質上屬于道德范疇,用法律強行調整,是用法律束縛感情,有悖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精神。
因此當事人一方出具的類似“本人承諾如婚內出軌,全部財產歸對方所有,本人自愿凈身出戶”,這樣的約定或“保證書”實質是當事人一方對將來違反夫妻之間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約定的財產處分協議,即為“忠誠協議”。法律并不賦予“忠誠協議”是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就是說,如果以后打起離婚官司來,法院并不會以這份協議內容為依據而判決出軌方凈身出戶。
以離婚為前提的“凈身出戶”約定是否合法有效
如果協議中約定的是“如一方婚內出軌,離婚時,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本人自愿凈身出戶”,這份協議實質是以離婚為前提的財產分割協議。根據法律規定,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這類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沒有登記離婚,而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也不會認定該協議有效,故也不能達到出軌方凈身出戶的目的。
什么情況下“凈身出戶”約定受法律保護
男女雙方已登記離婚,并于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自愿凈身出戶。”此時,“凈身出戶”約定,因雙方當事人已通過協議解除婚姻關系,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屬于有效法律行為。當事人在簽訂有“凈身出戶”約定的離婚協議后辦理離婚手續的,除非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當事人是不能反悔的,不能撤銷離婚協議,“凈身出戶”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律師提醒:
綜上所述,律師在此提醒大家,一方面不要以為手里拿著“凈身出戶”的協議或“保證書”就以為握有尚方寶劍,就可以真的令對方“凈身出戶”;另一方面,也不要稀里糊涂把“凈身出戶”約定不當一回事,如果就此登記離婚了,原則上“凈身出戶”就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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