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啊。
除非你能證明對方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很難證明的。
我覺得是法庭多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們可以向法庭提出這是逾期證據,具體要不要質證,要看法庭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在我國,舉證期限有兩種確定方式:一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二是法院指定不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
無論哪種方式,當事人必須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如果逾期提交法院將不組織質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就不具有證據法上的效力,法院判決時也不會采用該證據。
法律如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實施證據突襲,從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一:是否受逾期舉證限制?】
受限制。
【二:被告在開了第三次庭才舉證是否逾期?】
應當看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確定的舉證期限。
【三:重大影響的證據是否受逾期限制是否有國家法規規定?】
舉證期限的確定屬于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法律依據】
《民訴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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