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刑法第426條),是指軍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撓軍隊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我軍是高度集中統一的武裝集團,軍隊的指揮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對于軍隊保持高度的集中統一,維護正常的內部秩序,保證自身安全,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擔負著特殊的職責,責任重大。如果他們正常履行職責的活動受到嚴重干擾,將導致部隊指揮失控,內部秩序混亂,難以完成作戰、戰備、訓練及其他各項任務。
因此,對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履行職責的活動必須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如《內務條令》第195條規定了警衛人員要“提高警惕,認真履行職責,確保首長、機關、部隊和裝備、物資、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襲擊和破壞”。同時在第199條還明文規定“衛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員必須執行衛兵按照衛兵勤務規定所提出的要求”。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導致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將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必須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軍隊指揮人員、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的部隊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如正在哨位上執勤的哨兵,指揮部隊作戰、訓練、施工等活動的軍人等。如果軍人沒有在履行指揮或者值班、值勤職責,僅是在正常進行個人的日常工作,不能作為本罪的侵害對象。暴力,是指行為人對指揮、值班、值勤人員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拳打腳踢,或者用槍械、匕首、鐵器、棍棒毆打,或者用繩索、鐵絲、皮帶捆綁,或者私關禁閉、非法拘禁等。實施暴力的結果,不僅使指揮、值班、值勤人員無法履行職務,而且有的還造成上述人員傷亡的后果。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暴力相挾,實行精神強制、心理壓制,使指揮、值班、值勤人員產生心理恐懼,不能或者無法履行職責、執行任務。
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或其它方法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僅以打擊報復、揭發隱私等非暴力方法對被害人進行要挾,因其不足以對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造成強制性的阻礙,則不屬于本罪的威脅方法。行為人對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執行職務,包括強制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停止或者放棄執行職務、變更執行職務的內容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軍人,包括現役軍人、文職人員、武裝警察官兵和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系正在執行軍事任務的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卻故意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以致對方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正常執行職務。行為人阻礙軍隊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不服從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無端滋事,有的是出于嫉妒,有的是為報復,還有的是為了發泄私憤等。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軍隊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毆打或以言語威脅的,則不構成本罪。
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判定一種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阻撓軍隊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目的。如果屬于對指揮、值班、值勤人員發牢騷、講怪話、態度生硬,或者僅有一般嘲諷、辱罵,甚至輕微的頂撞行為,行為人并不希望對方停止、變更、放棄執行職務結果發生的,不應以犯罪論處。
2、客觀上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暴力、威脅手段,是否因此發生了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無法執行職務的后果。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某種阻撓行為,但只是影響了指揮、值班、值勤人員正常執行職務,或者對方雖然出現了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執行職務的結果,但與行為人的行為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3、行為人的阻礙行為對國家軍事利益侵害的輕重程度。如果行為人阻礙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情節、后果、危害均不嚴重,就應按軍紀處理。反之,如果因行為人的阻礙行為,致使國家的軍事利益遭受損害的,表明其行為的情節、后果、危害達到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就應以犯罪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界限
1、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侵害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侵害的是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秩序。
2、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犯罪對象限定為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犯罪對象是所有軍人,其中包括了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
3、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包括了所有軍人。因此,當軍人阻礙其他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時,如果被阻礙執行職務的是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則應以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論處;如果被阻礙執行職責的是其他軍人,則應以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論處。
(三)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的定罪量刑
本罪致人重傷、死亡的定罪,在行為人以故意傷害他人的暴力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能會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后果。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對造成他人傷害的結果主觀上也是故意實施的,客觀上也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但這種傷害行為已與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發生犯罪競合關系。鑒于本法對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有特別規定,其中對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法定刑重于本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的法定刑,而且本法第234條還明確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所以應一律以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論處,不能再定故意傷害罪。
(四)區分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觀心理狀態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脅方法為犯罪手段,實施了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其區別是:
1、主體要件不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主體要件為特殊主體,即只能是軍人;妨害公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侵害的客體不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任務的正常執行活動,侵害的對象是軍隊的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值勤人員;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侵害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是認定和區分兩罪的關鍵所在。例如軍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五)區分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客觀表現方式方面有相似之外,但也有明顯的區別:
1、侵害的客體不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侵害的客體是軍隊任務的正常執行活動,是軍事利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則是社會秩序。
2、侵害的對象不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侵害的對象,必須是軍隊的指揮、值班、值勤人員,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則是針對特定的機關、單位等。
3、主體要件不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主體要件只能是軍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主體要件則是軍內外人員均可構成。
4、犯罪手段不盡相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犯罪手段則是多種多樣的,如暴力襲擊、強行侵占、沖擊、哄鬧等。
5、犯罪結果不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不一定造成具體的危害結果,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必須是情節嚴重,使國家、軍隊、社會遭受嚴重損失的,才構成犯罪。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凡涉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的,應予立案。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
[刑法條文]
第四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四百五十一條 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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