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之后,張先生與開發商委托的物業多次協商無果,至今未交房。張先生咨詢,是否可以解除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若主張違約責任,可以主張哪幾項?結合張先生提供的合同等材料,作如下分析。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包括兩種情形: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張先生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并未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就只能適用法定解除條件。
一、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包括以下情形:
1.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主動權在買受人一方,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當買受人自愿繼續履行合同時,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買受人只承擔面積誤差比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2.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在這兩種情況下,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而且這兩種情況均是法定的解除條件。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一般比較明確,但是“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就比較模糊,江蘇省高院出具的文件載明,存在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認定為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1)出賣人未經買受人同意擅自變更商品房朝向、戶型等規劃、設計;
(2)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層高明顯偏離合同約定且未告知買受人;
(3)房屋存在滲漏、異響等情況,在合理期限內無法查明原因或經出賣人維修仍無法修復的;
(4)水、電、煤氣等基礎設施無法實際投入使用的;
(5)消防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或無法實際投入使用的;
(6)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未披露房屋存在違反善良風俗情形的;
(7)其他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非因買受人原因,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在這種情況下,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所以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辦理也是房屋出賣人的主合同義務,逾期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會構成合同根本違約,進而會導致買受人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4.出賣人逾期交房的(《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買賣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很明顯,買受人就是為了獲得房屋的所有權,逾期交房很明顯難以實現合同目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此時,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解除權行使期限
《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15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由上可知,解除權行使的最長期限為一年,從解除權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
三、解決路徑
在上述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張先生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現有同類案件的司法裁判,建議張先生主張逾期辦證的違約金、租金損失以及要求開發商整改,原因如下:
1.商鋪可以整改至張先生滿意;
2.商鋪未來預期收益較大;
3.解除合同,可主張的違約金等較少;
4.從現有司法裁判判斷,支持租金損失的可能性較大。
交房過程中,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商品房質量問題,比如:采光效果、承重墻位置變動、陽臺等,導致無法順利交房。司法實踐中,為了鼓勵交易,確保市場的穩定性,因房屋質量問題一般很難支持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訴求,所以買受人要很謹慎地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權。應理性衡量各項影響因素,作出決定,有時主張違約責任也是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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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受人也可以通過其它途徑籌措資金履行付款義務。因此,而經濟適用住房要住滿5年才能上市交易。 如果是期房首先了解開發商是不是已具備商品房預售資格,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條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由此可見,均約定在超過一定期限時,有無抵押或共有人...
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后,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如果開發商不交房,會導致購房者無法拿到到期的房子,無法及時入住,造成一定的損失?!?br/】開發商延遲交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實際上,如果開發商未能按期交房并違約,你可以要求他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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