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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建設工程合同的子項。
建設工程合同因同樣具備定作人要求,承攬人交付的性質(zhì),在法律上被認為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這一點在民法典中亦有明確的體現(xiàn)。《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條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建設工程合同之所以區(qū)分于承攬合同,主要有以下特殊性:
1.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承攬合同并無特殊的主體限制,而建設工程合同對于合同主體,尤其是對承包人企業(yè)和承包人的從業(yè)人員存在明確的條件和資質(zhì)要求。
2.程序的特殊性
建設工程合同程序性要求更為嚴格,合同的簽訂和合同的履行往往需要接受行政機關的許可和審查,接受各國家機關的監(jiān)督管理。而承攬合同則無此限制。 3.合同標的物的特殊性
之所以建設工程合同有嚴格的資質(zhì)審查和程序要求,根源在于承攬建設標的的特殊性。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對象是建設工程,即承包人對工程進行建設,完成后交給發(fā)包人接收,接收人支付價款。而承攬合同除了建設工程外均可作為標的對象。
建設工程是區(qū)分兩類合同的關鍵,根據(jù)《建筑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住建部發(fā)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質(zhì)和適用范圍中載明《示范文本》適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的施工承發(fā)包活動。
因此,我國法律中認定的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含配套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土木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大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涉及房屋、鐵路、公路(道路)、機場、港口、橋梁、礦井、水庫、電站、通訊線路等。
簡單來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chǎn),即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chǎn)物,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完全不動產(chǎn)物和大部分類不動產(chǎn)物,比如房屋、橋梁、道路、或?qū)Σ粍赢a(chǎn)的裝飾裝修。而承攬合同完成的工作則不構成不動產(chǎn),即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chǎn),如機床、設備、工藝品等。
一、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簽訂注意事項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簽訂注意事項有: 1.審查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履約情況; 2.履約管理之工期; 3.工程簽證與索賠; 4.項目章和公章的風險; 5.業(yè)主拖欠工程款時,建設工程價款的優(yōu)先權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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