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拍賣財產抵債,受償順位相同如何抵債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十九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于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
拍賣法拍賣起拍價如何定
?
拍賣起拍價由拍賣公司或拍賣師看拍賣現場情況擬定,拍賣法對起拍價沒有具體規定。
拍賣程序中有四種價格,評估價、參考價、保留價、起拍價。評估價是委托方定價的依據之一,參考價是拍賣人為競買人提供的參考價,保留價是委托方確定的最低售價,起拍價是由拍賣人視標的情況確定的現場起叫價格。保留價應當保密,起拍價可當場宣布。起拍價可低于、等于、高于保留價。這些是拍賣中的專業操作方法,有拍賣法規范。
在有底價的拍賣中往往采取兩種方式:一種是增價拍賣,另一種是減價拍賣。拍賣人為了工作程序的方便,往往設定一個起拍價,但是起拍價不一定是保留價(底價)。因為委托人委托拍賣時,往往要求拍賣主持人不得將保留價告訴競買人,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設定起拍價。委托人設定的底價可等同于起拍價,也可高于起拍價。
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承受人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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