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的保密性被很多學者視為仲裁的本質屬性,它也是仲裁與訴訟的一個非常顯著的區別。國內仲裁學界一般將仲裁保密性視為仲裁的一個本質屬性,但是這種認識在近來的國際仲裁實踐中面臨著顛覆性的挑戰,重新審視仲裁的保密性以及思考如何正確對待仲裁保密性成為當務之急。
一、仲裁保密性概述
(一)仲裁保密性的概念
仲裁的保密性指的是仲裁程序的內容、仲裁過程中展示的證據、仲裁裁決等仲裁中的信息不對當事人以外的人披露。與仲裁的保密性相關的一個概念是仲裁的私人性。仲裁的私人性針對的是仲裁的過程,在仲裁的過程中,除了仲裁員、當事人、當事人的代理人以及證人,其他人不能進入仲裁庭的審理,參加仲裁的程序。仲裁的保密性和仲裁的私人性這兩個概念是緊密相關的,有的學者甚至把他們稱之為一個硬幣的兩面。[1]但是兩者側重的方面存在差別。仲裁的私人性,側重于程序方面,即與程序無關的人無權參與程序,被排除在程序之外。但私人性并不必然保證仲裁保密性的實現,因為即使仲裁的過程是秘密的,也不意味著仲裁過程中產生的證據、仲裁裁決等不被公開,而這些顯然是仲裁保密性所更為關注的問題。
仲裁的保密性關乎兩方面的問題:第一,誰受仲裁保密性的制約?第二,仲裁保密性的范圍如何?
一般來說,仲裁過程中的三類參加者,即仲裁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和證人,受到仲裁保密性的制約,但這種制約要作具體分析。通常認為仲裁員負有道德上的義務來維護仲裁的秘密性。[2]沒有當事人的同意,仲裁員不應當透露仲裁過程的任何信息。如果仲裁協定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負有保密義務,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毋庸置疑地負有此項義務。如果仲裁協定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也沒有其他這樣的約定,則情況變得較為復雜,需要視仲裁庭的規則及仲裁適用的實體和程序法來決定。證人出于自愿出庭作證,并不受制于規范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給證人施加保密的義務似乎不切實際。除此以外,證人很可能被施加保密的義務。
仲裁保密性的范圍一般包括:(1)仲裁程序的存在問題:(2)仲裁程序的實質問題,例如其中產生的證據和交換的信息;(3)仲裁裁決。
對于仲裁程序的存在,在主要國際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中,一般并不規定必須對仲裁程序進行保密。事實上,按照一般的國際實踐,很難做到絕對保密。因為當事方可能負有向相關人員,比如股東或者債權人等披露仲裁程序存在的義務。因此對于單方面披露仲裁存在設定一種絕對的禁止似乎是不可行的。至于在仲裁程序的實質問題上,例如其中產生的證據和交換的信息,很多學者認為這應當屬于保密的范圍之內。[3]1998年的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明確規定,除非當事人同意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的指令,否則仲裁過程中產生的仲裁文件或者其他證據應當保密。[4]仲裁裁決,因其記錄著案件的詳情以及仲裁過程中確認的證據等案情的核心問題,因此也應屬于保密的范圍,對此問題,在國際仲裁法學界也已經達成比較一致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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