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條款的規定應當明確合理,不能過于簡單,其具體內容一般應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序、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費的負擔等。
(一)仲裁地點。
在仲裁條款中,確定在哪國仲裁,一般就適用該國的仲裁法律。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視貿易對象和情況的不同,一般采用三種規定方法之一。
1.力爭規定在我國仲裁。
2.有時規定在被告所在國仲裁。
3.規定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仲裁。
(二)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規定一個常設的仲裁機構。我國主要的常設仲裁機構是設在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其分別設在深圳和上海的分會。另一種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所組成的臨時仲裁庭。當爭議處理完畢,它即自動解散。
(三)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主要是規定進行仲裁的手續、步驟和做法。
(四)仲裁裁決的效力
在我國,進出口合同的仲裁條款,一般都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
(五)仲裁費用的負擔。
多規定由敗訴方承擔。
我國承認國際性的臨時仲裁。在涉外仲裁合同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文字表達清楚,不會讓人產生任何歧義,無需當事人補充約定就能推導出對雙方之間的仲裁案有管轄權的惟一仲裁機構的情況下,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通行的國際仲裁理論,法院不能僅憑訟爭仲裁條款未明...
來源:作者:國際商事仲裁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契約自由的基礎之上的。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國際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性質和地位如何直接關系到國際商事仲裁的順利進行。本文擬對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問題進行新的探討,以期進一步...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各方同意將他們之間確定的不論是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法律關系上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一切或某些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以下簡稱仲裁協議)。我國學界一般認為,書面的仲裁協議主要有三種類型,即仲裁條款(ArbitrationCl...
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各國一般都要求仲裁協議必須具備書面形式。《紐約公約》專門就仲裁協議書面形式作出規定:書面協定者,為當事人所簽訂或在互換函電中所載明之契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定。其條文所稱函電當時僅僅包括了信件、電報和電傳。《示范法》第7條第2...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愿意把他們之間將來可能發生或者業已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的協議。它是確定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的必要條件之一,被稱作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協議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方面,仲裁協議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依據,一旦發生仲裁...
合同仲裁條款是指什么所謂仲裁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將今后可能因該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條款。這種仲裁協議的特點是當事人就他們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約定提交仲裁解決,而且是在合同中用一個條款來約定。具體內容如下:(一)仲裁地點力...
(一)起草仲裁條款 我國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由此可見,沒有仲裁條款,就不能提起仲裁。 律師開展仲裁業務的第一個環節就是起草仲裁...
關鍵詞:國際商事仲裁仲裁地點開庭地點合議地點 內容提要:結合國際商事仲裁立法與實踐,闡述了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地點的含義,仲裁地點、開庭地點與仲裁庭合議地點之間的聯系與區別,以及仲裁地點的確定方法。結合我國有關確定仲裁地點的立法與實踐,提出了...
我國《仲裁法》第七章專門規定了涉外仲裁的相關問題,而根據第65條的規定,《仲裁法》第三章(第16—20條)有關仲裁協議有效性的規定當然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同時,有關問題也可參照適用2006年9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