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賠案例
某市學校與某邊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某市學校(以下簡稱發包人)于2006年4月22日與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包人)簽訂了《教學樓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承包范圍為教學樓
土建、水電安裝施工,該工程建筑面積為5368.66平方米,框架五層,質量標準為合格,施工 合同約定:2006年4月25日開工,2006年11月30日竣工,工期220日,工程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價格形式,工程預付款為合同價的20%,進度款于毎月10日前按照上月審定工程量的70%支付,最后一筆進度款支付至95%,預留5%作為質保金,2年缺陷責任期滿后無息
退還。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無正當理由延期支付合同價款的,每遲延一日,應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承、發包雙方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對方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索賠權利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權利。”承、發包雙方還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無正當理由廷期支付進度款超過30日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由此產生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工期應予順延。”合同約定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施工合同簽訂后,承包人按約定時間進場施工,在2006年8月23日工程主體結構封頂后,發包人因資金緊張未能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經承包人多次催要仍未到賬,因此承包人于2006年9月25日向發包人發送一份書面報告,稱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付款,承包人將于2006年10月1日停工,相關違約責任及停工期間的所有損失由發包人承擔,隨即承包人便全面停工。2006年11月23日.發包人籌到了工程款并支付給承包人,同時書面要求承包人復工。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的工程款后仍拒絕復工,并聲稱發包人應對停工期間承包人的工期延誤及費用增加承擔責任,否則不能開工,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發包人遂函復承包人:“請你方自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0日內復工。關于你方停、 窩工損失,請盡快予以申報并交由我方審核,我方審核確認后將予以支付。”但承包人收到函件后宣稱已不相信發包人有能力支付該筆款項,于是既未申報損失,也未復工。合同工期屆滿后,工程仍處于停工狀態。2007年3月2日,發包人向約定的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承包人亦提出反請求,要求發包人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并賠償其工程停工期間的損失并順延工期。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施工合同明確約定發包人無正當理由延期支付進度款超過30日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本案中發包人由于資金緊張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且未就此事項與承包人協商一致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屬于合同約定的“無正當理由”,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舉措符合合同約定。除應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外,相關工期延誤及費用增加的責任也應由發包人承擔。但在發包人支付了該筆進度款后,承包人就應履行繼續施工的義務,其停工期間的損失應按照合同約定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在未按照合同約定程序進行索賠的情況下,發包人發函表示會承擔承包人的停、窩工損失。但承包人亦未按發包人要求進行申報。在此前提下,其拒絕復工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據。故而承包人應承擔自2006年11月23日以來拒不復工的工期延誤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由子承包人始終拒絕開工導致工程暫停施工長達3個多月,承包人己構成“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情形,發包人有權要求解除施工合同。
仲裁庭最終裁決解除承發包雙方簽署的施工合同,由發包人承擔自2006年9月10日至11月23日延付進度款期間承包人的暫停施工損失并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并裁決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2006年11月23日后拒絕復工導致的工期延誤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律師點評
在上述案例中,雖然承發包雙方已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發包人無正當理由延期支付進度款超過30日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由此產生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工期應予順延”,但發包人在支付工程進度款后復工條件已經滿足,承包人如若主張其在停工期間的損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發包人要求進行申報,發包人函件中已表示會承擔承包人的停、窩工損失,承包人就不應無故拖延或拒絕復工。 故而,承包人應承擔拒絕復工后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轉自海那法律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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