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上用益物權是什么意思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是對所有物的利用。從物權的分類來看,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相對應,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就是對他人所有的財產進行使用、收益,即為了追求物的使用價值而對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支配。與此相應,用益物權的內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權能。
2、地位的獨立性。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用益物權是非所有人對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獨立支配的排他性權利,是一種獨立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某種權利的具體支配范圍內,可以對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權人,從而形成對所有權的限制。例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國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并經營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3、客體的限制性。用益物權客體的限制性有三個方面:一是用益物權的客體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客體的存在形態或使用形態發生變化,會對用益物權人的利益產生直接影響,甚至喪失。
二、用益物權的比較特性
比較特性與所有權、擔保物權相比,用益物權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即注重對物的使用價值,并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這區別于擔保物權注重物的交換價值的特點。
2、用益物權除地役權外,均為主物權;擔保物權為從物權。
3、用益物權雖然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但是從用益物權的具體類型來看,用益物權主要以不動產為客體,這主要是便于通過登記公示。
4、用益物權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可以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要他人行為的介入。
最后,用益物權是保護物品所有人的權益同時也維護了用益物權人的權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糾紛,并且根據現在的社會制度和法律特性來看,公民的法律意識明顯提高,而且公民遵紀守法的態度也是有很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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