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雙鴨山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2022年11月29日雙鴨山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防止環境污染,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從事餐飲業服務、集體供餐、食品加工等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餐廚垃圾產生、投放、收運、處置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確定和調整,由市政府劃定并公布實施。
第四條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遵循“誰產生、誰負責”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
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的日常監督、檢查、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公安、商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依法及時處理,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七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未通過協議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
第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產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并每月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臺賬資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核查。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建立臺賬和報告情況定期進行監督。
第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收運,并簽訂收運合同;
(二)使用符合標準、有醒目標識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功能完好、干凈整潔;
(三)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密閉存放餐廚垃圾,不得將餐具、玻璃、塑料、廢紙等其他垃圾混入餐廚垃圾中;
(四)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不得將其直接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合同,約定收運時間、地點、方式等事項,并報送縣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及時收運餐廚垃圾,收運間隔時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使用專用車輛密閉運輸餐廚垃圾,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垃圾標識,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四)執行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保持收運作業區環境整潔,不得隨意傾倒、遺撒、丟棄餐廚垃圾;
(五)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特許經營權的處置企業進行處置;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餐廚垃圾;
(三)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等造成二次污染;
(四)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所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和相關質量標準;
(五)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處置;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停業、歇業前,應當落實及時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應急方案,并按規定報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縣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處置。
第十五條 禁止利用餐廚垃圾提煉加工食用油脂;禁止使用利用餐廚垃圾提煉加工的油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禁止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負有餐廚垃圾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餐廚垃圾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3 年 5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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