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的基本政策:1、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企業,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2、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并且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或者其產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出口。3、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紀,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4、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 5、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備案。6、外資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7、外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國有關稅收的規定納稅,可以申請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外資企業法》第三條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由國務院規定。
二、
(一)資產類科目各項準備金根據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壞帳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各項準備金,當年計提的上述各項準備金均已計入企業當期的費用。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除從事信貸、租賃(指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經過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提取壞賬準備金外,企業不得在所得稅前再預提其他項目的準備金。因此,一般來說,企業應按計入當期費用的上述各項準備金數額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對于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一定百分比計提壞賬準備的企業,應審查當年計入費用的準備金數額是否超過稅務機關批準的限額。對于超過限額計提的壞賬準備,應當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折舊與攤銷對于折舊與攤銷,如果企業的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則需要就此做納稅調整,將多列支的折舊或攤銷費用加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年限、殘值率以及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與年限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在此不再詳述。對于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軟件,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其折舊年限。如果軟件的折舊年限不少于5年,一般會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根據國家鼓勵軟件產業的相關規定,軟件的折舊年限最短可以為2年,但必須經稅務機關事先批準。(二)負債類科目長期未付的應付款根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應付未付款,凡債權人逾期2年要求償還的,應計入當年收益計算繳納所得稅。這里對需要確認為收益的應付未付款設定了兩個條件:第一,該應付未付款應已逾期2年;第二,債權人未要求償還。因此,對于逾期2年的應付未付款,如果債權人仍然追討,則不必做納稅調整。應付境外的利息、租金及特許權使用費根據稅法規定,對于支付給境外的上述費用,付款人有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的義務。實際操作中,許多企業都是在實際支付上述款項時,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申報繳納相關預提所得稅,然而,稅法要求企業在計提上述費用時,即產生代扣代繳義務。因此,如果當期計提了此類費用,而未在當期支付,企業也需要在當期申報繳納相關預提所得稅。以上有關預提所得稅的討論雖然不涉及企業本身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但實際操作中很容易被忽略,在此提出來以引起關注。應付福利費根據新的會計制度,外商投資企業自2002年起不再計提14%的職工福利費。當年所發生的職工福利類費用應先沖減“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應付福利費”不足沖減的,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這樣一來,企業當年發生的職工福利費用中一部分沖減了“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而沒有計入當期損益。那么從稅務角度出發,這部分沖減“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的費用是否可以作為納稅調整項目調減當年應納稅所得稅額呢?由于現行稅法沒有就新會計制度出臺新的稅務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應該仍然適用。根據該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福利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但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此類費用,不得超過企業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據此,企業當年實際生發的福利費用,只要不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即使會計處理上沖減“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而沒有計入本年損益,稅務上也應當可以稅前扣除。(三)權益類科目資本公積在做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當關注企業當年新增資本公積的性質。對于下列原因形成的資本公積,應做納稅調整:1、債權人放棄債權導致的應付款項沖銷債權人放棄債權的會計處理是借計應付款,貸記資本公積,不會影響損益。但從稅務角度出發,應確認為收益,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企業接受捐贈會計處理為增加資本公積,稅務處理則應當確認為收益,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四)收入銷售折扣與折讓按照稅法相關規定,銷售折讓、折扣,是指企業由于產品質量、品種、規格等不符合要求或為擴大銷售,鼓勵客戶多購商品和及時結算貸款等原因而對購買者在價格上給予的優惠。銷售折讓(含折扣)可以沖減銷售收入。在稅務處理的具體掌握上,凡發票上列明折讓、折扣的,即優惠給予購買方的,可沖減銷售收入,單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不得沖減銷售收入。因此,如果會計處理將上述未在發票上列明折讓、折扣而單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折扣或折讓沖減了收入,則應做納稅調整,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收益外商投資企業從其境內投資的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可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但與該投資有關的可行性研究費用、投資貸款利息支出、投資管理費用等投資決策實施中的各項費用和投資期滿不能收回的投資損失等,不得沖減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據此,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已將其境內投資取得的利潤從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調減,企業也應當就投資費用單獨記賬,在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可僅剔除從境內投資的企業取得的利潤,而不就投資費用做相應稅務調整。(五)成本與費用財產損失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會計上作成本或費用列支。但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企業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稅前扣除。上述財產損失包括: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民事訴訟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損失。預提費用根據《實施細則》等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因此,稅法與會計對預提費用的處理原則上應當是一致的。然而,實際操作中,部分企業根據自身的判斷在年末計提多項費用,其中許多屬于準備金的性質。由此,實際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時,應對年末預提費用對應的應付項目余額進行分析,對其中屬于準備金性質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區別正常預提費用與準備金性質的預提費用時,可以參考如下幾項標準:1、負債是否已經產生(如賣方的貨物是否已交付,服務是否已提供等);2、對于該項負債,是否可以確定其金額(如是否已簽訂合同;是否已收到發票或付款通知);3、期后是否已如約支付。如果對上述三個條件的判定均為“是”,則可判斷為正常預提費用。否則,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例如,企業年末應付末付的房屋或場地租金、應付未付員工資薪金等,都屬于正常的預提費用。反之,某些企業在年末估計可能會發生商品索賠而暫估一定金額的計提費用,則屬于計提準備金,不可在稅前扣除。社會保障性質費用及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上述費用指外商投資企業按社保規定為職工計提的社會保險類費用,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等。對于上述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于國稅函[1999]709號文做了以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國務院及各地政府規定,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等三項基金外,可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標準,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除此之外,企業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企業實際發生的不屬于上述五項預提基金或經費開支范圍內的其他職工福利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但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此類費用,不得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對于上述規定,律師認為主要包括如下幾個要點:1、提存三項基金及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必須是按國務院及各地政府規定的標準,超過標準提存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外商投資企業未設立工會,則不可計提工會經費。2、以上五項費用預提后,即可稅前扣除,而不需要實際支付。對此,有些部門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會要求企業將當年計提而實際未支付的部分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具體操作中,企業最好事先于稅務機關溝通,就具體處理達成一致。3、對于上述五項基金或費用以外的福利類支出,其未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限額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可稅前扣除。4、由于社會保險規定各地互不相同,不同地區醫療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的繳納標準也不盡相同,某些地區還會要求企業為職工繳納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相應的,不同地區的稅務機關對上述“三項基金”包含范圍的理解也不同。例如,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曾發文確認外商投資企業提存的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與“三項基金”處理方法一致。境外保險費企業直接為其在中國境內的工作的雇員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商業人身(人壽)保險費和境外社會保險費,不得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險費作為支付給雇員的工資、薪金的,可以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必須依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交際應酬費根據《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1、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2、全年業務收入總額 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上述規定較明確,然而,實際操作中,如果外商投資企業既有銷售收入也有營業收入,應如何處理呢?如果企業能在會計上準確分別核算上述收入,可以分別計算交際應酬扣除限額,然后按兩種限額和與實際發生的交際應酬費比較,超出部分做納稅調整。如果企業不能在會計上分別核算上述收入,應以主要收入為準計算交際應酬費扣除限額。不得稅前扣除的費用與會計處理不同,《實施細則》規定,下列各項不得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1、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2、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3、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4、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5、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6、與生產、經營業務無關的其他支出。所謂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公益組織等)或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贈。技術開發費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例如,企業上年技術開發費為50萬元,本年度技術開發費為60萬元。與上年相比技術開發費用增長了20%。該企業有機會申請在據實扣除當年技術開發費60萬元后,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的50%,即30萬元,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經過上述調整,企業當年實際稅前抵扣的技術開發費為90萬元。上述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不含企業從其他單位購進技術或受讓技術使用權而支付的購置費或使用費,以及從事技術開發業務的企業發行的屬于技術開發服務業務的營業成本、費用。上述超額抵扣需經稅務機關批準,方可實行。企業應事先編制技術項目開發計劃和技術開發費預算,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業人員負責實施,而且能夠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進行準確歸集和核算。外商投資企業承擔的集團股票權折扣的費用許多外國公司為其雇員提供股票期權,使員工可以按低于市場的價格購進本公司股票。這種折扣是公司的一項費用。在中國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也參與了總公司的股票期權計劃,也需要分攤相應股票期權折扣的費用。對于此類費用是否可在稅前扣除,可以參照前述境外保險費的處理方法,如果企業將其作為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則企所得稅可稅前扣除。否則,應調增應納稅所得。六、關聯企業交易除上述各常見納稅調整項目外,對于關聯企業間的交易,如果不按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進行調整。
三、
外商獨資企業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并國家鼓勵采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說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設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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