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據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超額違約金的判斷基準是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一般如果金額超過實際損失的30%,就可以認為違約金過高。2 .
。司法實踐中,違約方主張調整違約金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違約金過分高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
如果違約方不能證明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其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br/]3。但在司法實踐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非常大,不可預測。
“如何判斷違約金過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明確指出,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依據,按照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衡量,并作出裁定。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所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所造成的損失”。
在審判實踐中,對自由裁量權的理解和行使存在諸多觀點,導致法官難以處理此類問題。
實踐中有以下做法:一是參考最高法院關于違約金預期支付的標準,將此標準乘以四倍計算違約金。
根據這種操作方法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做出了最高限制。這個限額與超額違約金限額有類似的法律價值取向,即當事人自由約定違約金的利率或強制調整,以防止高利貸或超額違約金?!?br/】二、違約金的數額根據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確定。
在這種觀點看來,違約金是一種違約救濟手段,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守約方的利益,使守約方在利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有效的賠償。
第三,對延遲支付一年的補償應進行調整,以不超過未償還本金為限?!?br/】最高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如何計算問題的批復,依據違約金的補償性,以當事人的直接損失為準,即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逾期貸款利率的規定?!?br/】但是要注意,如果按照這個回復來解決違約金調整過高的問題,其實是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概念的,不能體現違約金的懲罰功能。
因此,為了充分保護守約方的利益,違約金的范圍應當包括守約方除利息損失以外的部分可得利益的損失。
四、調整標準為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
這一裁量標準的法律依據是《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所造成損失的30%,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所造成的損失”。
最高法院《解釋(二)》的頒布實施,是在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進一步蔓延,對實體經濟影響可能進一步加深的經濟環境下產生的。
在審理各類合同糾紛的過程中,為確保大局穩定,在企業遇到經濟困難時,充分發揮司法穩定的功能尤為重要。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當事人會主張約定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適當降低。這一司法解釋應運而生。
但是,法律有它的嚴肅性。在私法領域,始終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的理念。
筆者認為,法律的調整功能不應受到過多的干預。
應當采用抗辯權來調整過高的違約金。法院不應該主動審查違約金條款。
根據民事訴訟法“不訴不理”原則,法院審理案件時,會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進行審理。當事人未主張的任何主張或反駁,應視為權利人自愿行使處分權,放棄其應有的權利。
同時,一般來說,違約金條款是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因違約金過高而請求法院調整,是一種抗辯權。法院一般不應代表債權人直接行使權利,主動審查違約金條款。
當然,在違背社會公德或者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違背法律的公平原則時,法院可以主動做出調整,以維持經濟的正常運行。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違約方一提出調整請求,法院就會對違約金進行調整。
需要明確的是,當事人應當舉證自己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的范圍,以證明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即要求法院調整違約金的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約定違約金的積極意義在于損失的保留,免除了糾紛發生后證明損失的繁瑣負擔。
當事人一方調整違約金時,應當對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只有參考違約造成的損失,才能正確得出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的結論。
案例:馬先生與李先生通過中介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李先生以200萬元的價格將一套面積為100平方米的商品房轉讓給馬先生。合同約定馬先生支付首付款,李先生一周內交房?!?br/】合同簽訂后,馬先生按合同約定支付了首付款,李先生卻遲遲不交房。
后來,在馬先生和中介的多次催促下,李先生直到兩個月后才交房。
馬先生認為李先生逾期交房違反合同約定,要求李先生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違約金40萬元。
經過法院審理,最終判令李先生支付8萬元違約金。
分析:
本案涉及的違約金條款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非常典型。合同當事人往往一般會約定較高的違約金以保證買賣合同的順利履行,但約定的高額違約金最終能實現嗎?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因此,過高的違約金可能不會被法院認可。
實踐中,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調整超額違約金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約定違約金過度高于實際損失;二、基于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但法院往往會主動作出解釋;第三,只能適當減少,不能過度;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標準一般為30%。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該條規定確立了違約金數額的調整規則,也就是說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確實可以依據司法手段突破當事人約定將其削低,那么具體又是依據怎樣的標準來進行削低的呢在司法實踐中,各個法院和仲裁機構判斷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損失,一般都與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相比?!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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