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發商對于前期物業公司的選擇,基于法律規定現狀,基本上就是,開發商內定者居多。招標也好,協議也罷,結果都是,能夠維護開發商的利益的物業公司當選。
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之間,基于各自利益的考量,達成的前期物業合同,不會做有利于業主的合同條款安排。就算有所安排,也是有禁止,無罰則,條款形同虛設。
這也很好理解,合同的真正付款者缺位,是局外人。換成誰是開發商或是前期物業公司股東,都會這么干。
以我所見的,各種前期物業合同版本,在對物業公司的服務要求上,要么有意無意空缺,要么貌似對物業公司嚴苛,實則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威懾力。
比如物業員工人數配置。
前期合同,幾乎不會明確。就算有的合同,籠統提及標準,也沒有約定物業公司人員配置不足的懲罰措施。這就是普遍存在的,業主認為物業服務價質不符,進而與物業公司造成對抗等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
業主作為直接利害關系人,沒有一人參與物業合同的談判。又因為購房捆綁物業合同的現狀,業主不得已在物業合同上簽字。交房后,業主卻要承受這份與自己意愿相去甚遠的合同的約束。
在物業公司提供服務不如人意時,業主會有情緒,有抵觸,有對抗,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只不過因各個小區情形不同,烈度不一而已。 比如小區公區經營的收益管理支配。
有不少合同,明確約定,共收益歸物業公司用于小區公共開支(還屬正常);結余部分,作為貼補物業公司的虧損(這就過分了些)。一句話,公共收益,均歸物業公司支配享有。公區收益,取之于業主,卻歸之于物業。
在不少的小區,公共收益這一塊,每年都是一筆大數字。前期物業公司雖然也會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公示,但公示結果怎樣,大家心知肚明。
成立業委會,成了業主維權的唯一通道。
業委會一旦成立,那前期物業公司,就面臨前期公區收益的清算與返還。物業公司已經形成了思維定勢,公區收益就是物業公司的收益,怎么能夠愿意交出來?
所以,要解決這個問題。如果能夠在前期物業選定的源頭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上進行規范,當然最好。如果不能,物業公司也應對小區的收入進行區分。
該物業公司掙的錢,理直氣壯放入囊中;是業主共有的利益,最好開始就不要染指。另立賬戶,清楚保管,以免養成習慣,將來難以改變。
前期物業公司,如果不按照約定提供價質相符的服務,不去妥善處理公共收益的問題,被業主集體開掉,那就是遲早的事情。
是選擇少賺一點,做得長久;還是利益最大化,最終卷鋪蓋走人,這是物業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無法逃避的選擇題。
一、以非物業服務合同當事人為由抗辯 有些業主認為自己并未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因此不管是開發商還是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都對其無約束力,自己不知曉且不認可該合同內容,因此拒絕交納物管費。 對此司法解釋有...
(一)加強房管部門監管以及相關政策引導 在我國,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部門為房管局的物業科,要從源頭上減少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數量,物業管理部門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力度,宏觀指導。筆者認為完善科學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招標、投標制度,讓有資質的服務意識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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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全面的物業法律法規與典型案例,謝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編輯本段 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3〕18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建設廳、房地局: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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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糾紛有以下情形: (一)業主的車輛在小區內被盜的情形 1、業主的車輛在小區內被盜,此時業主應當對如下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將車停放在車位或車庫的事實; (2)盡到了該盡的防范義務,如車門鎖、報警裝置的完好性等; (3)車輛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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