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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管理條例 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對基金會的性質、成立條件和程序都作了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會的成立門檻比較高。另外,《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機構。
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對基金會資產進行保值增值。但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要求,基金會用于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于當年收入(接受募捐、資本運營收入)的70%。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
《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征。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征,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
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
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于社會,服務于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托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
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p>
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
《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
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于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
對于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采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
《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臺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
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后進一步修改出臺《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
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紤]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
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饡那闆r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
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
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
從1981年7月28日,我國一個公益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成立開始,我國基金會已經走過了近30年的發展歷程,其中推出了希望工程、母親水窖、健康快車、貧困大學生助學等一系列公益品牌;基金會也越來越善于利用廣告等形式進行形象宣傳,從幕后走向前臺。
而有關基金會的法律法規也在逐步完善?!?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只有14條,幾百個字,2004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已經擴展到了7章48條?!眳亲魅藝H美術基金會秘書長、NPO信息咨詢中心董事長商玉生向記者介紹。
在許多業內人士看來,《條例》的頒布更是基金會的一個轉折點,其中最突出的特點是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兩種。 像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和中國牙病防治基金會這樣的基金會又被稱作公募基金會,是指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被分為全國性和地方性兩種,目前全國性的公募基金會大概有70多家。 而與公募基金會概念相對應的則是非公募基金會,后者不得面向公眾募捐,而且不按照地域范圍進行劃分,主要是源于一些富裕起來的企業和個人有意愿拿出自己的財產用于公益事業,又希望自主決定公益實施,保證捐贈意愿的實現,對此國家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目前在民政部登記的有16家左右。比如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等。而輿論普遍認為,國家是在鼓勵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比如在原始資金方面,《條例》規定“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 此外,在管理體制方面,我國的基金會也從三重管理體制過渡到雙重管理體制。商玉生所在的吳作人國際美術基金會創辦于1989年,他回憶,當時申請基金會的時候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門以及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直到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才退出基金會業務主管部門角色,“人民銀行的退出,是對基金會性質的重新認識,基金會是社會公益機構,而不是金融機構?!?然而,目前的雙重管理體制仍然讓許多希望申辦基金會的單位或者個人苦惱不已。比如一些企業希望申辦非公募基金會,但是苦于無法找到業務主管單位。還有一些外國人和港澳臺居民希望在華設立基金會,或者境外基金會希望在華成立代表機構,也很難找到業務主管單位,香港樂施會中國部項目經理王云仙博士向記者表示:“近兩年我們一直在向有關部門申請,但是目前還沒有找到業務主管單位。”
首先您如果后期要上交易bai所,那是一定要做合規的法律意見書的噢,現在大些的交易所都是需要你出具法律合規才能讓你上交易所,這個法律合規其實包含多個du項目,一般有 token非證券化證明:zhi證明所從事的項目是非證券化的,此外去MAS(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做報備,防止MAS的調查 2.白皮書法律意見書合規dao:證明所從事的項目是不違反新加坡任何條例的是合規的;防止MAS的調查;上交易所時需要用到 3.私募條款銷售合規:回證明在上交易所之前需要募集資金,證明私下的募集是合法合規的 4.公募條款合規:相當于上交易所之后進行銷售是所做的一個保證,增加投答資者的信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商務部、民政部公告2006年第17號--關于對進口捐贈醫療器械加強監督管理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5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5修正)
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
財政部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
財政部關于扶貧、慈善性捐贈進口物資用于學校教育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5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2001:海關總署令第9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發布《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0〕152號)
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
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2000(民政部令第22號)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民政部令[第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
民政部關于社會福利基金籌集、管理與使用規定(1999)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
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印發《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8)
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救災捐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民救函[1998]188號)
民政部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救災捐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緊急通知(1998:民電[1998]第270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救災捐贈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8]14號)
財政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印發《關于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8]98號
民政部關于做好救災捐贈款物接收、發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函[1998]9號
審計機關對社會捐贈資金審計實施辦法(審行發[1996]315號
民政部關于在社會救助工作中充分發揮慈善組織作用的通知發布日期(民辦發[1996]12號)
國家稅務局關于社會福利企業稅收、財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1]460號)
國家稅務局關于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征免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0]1207號)
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民福發[1990]21號)
國家稅務局、民政部關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對所舉辦的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金提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39號)
國家稅務局關于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27號)
國務院關于加強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管理的若干規定(1989)
······
不同性質的機構(慈善、基金會、社會福利機構、公益事業?)適用法律有所不同;
區域性機構還受地方法規規章約束;
以前發生的事情可能還受當時法律法規的約束。.
第一條 為維護企業年金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根據勞動法、信托法、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賬戶管理、托管、投資管理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 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及其職工作為委托人,與企業年金理事會或者法人受托機構(以下簡稱受托人)簽訂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賬戶管理人)、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托管人)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人)分別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條 受托人應當將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五條 一個企業年金計劃應當僅有一個受托人、一個賬戶管理人和一個托管人,可以根據資產規模大小選擇適量的投資管理人。
第六條 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受托人與托管人、托管人與投資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托人的,該企業與托管人不得為同一人;受托人與托管人、托管人與投資管理人、投資管理人與其他投資管理人的總經理和企業年金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任。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法人受托機構具備賬戶管理或者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可以兼任賬戶管理人或者投資管理人。
第七條 法人受托機構兼任投資管理人時,應當建立風險控制制度,確保各項業務管理之間的獨立性;設立獨立的受托業務和投資業務部門,辦公區域、運營管理流程和業務制度應當嚴格分離;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受托業務和投資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相互兼任。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法人受托機構對待各投資管理人應當執行統一的標準和流程,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八條 企業年金基金繳費必須歸集到受托財產托管賬戶,并在45日內劃入投資資產托管賬戶。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基金財產。第九條 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十條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不同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一條 非因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 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制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有關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機構(以下簡稱法人受托機構)或者企業年金理事會。第十五條 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應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確定,選擇法人受托機構作為受托人,或者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托人。
第十六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會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和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方聘任。
理事任期由企業年金理事會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誠實守信,無犯罪記錄;(三)具有從事法律、金融、會計、社會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四)具有決策能力;(五)無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情形。第十九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依法獨立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基金事務,不受企業方的干預,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不得從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提取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理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對企業年金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或者理事會章程,致使企業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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