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被侵犯后應怎么尋求救濟《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遭到出租人侵犯,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
【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二、優先購買權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1)共有人優先購買。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對抗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因共有人對房屋擁有的是所有權,即使是按份共有,對外而言,每個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權人。
(2)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出賣租賃物。基于特殊人身關系建立的買賣關系,與一般的買賣關系不同,它含有身份關系的考慮在內。即僅僅是基于這種特殊的身份關系,出租人才會給出較優惠的出賣條件。沒有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會給出這樣的出賣條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問題。
(3)租賃物以特定方式發生權屬變化。出租人將房屋贈與他人的,房屋被強制征收、征用的,以及房屋被強制執行等等。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上訴的費用因情節不同而導致費用不同,租房子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建議及時訴訟到當地人民法院解決。 1、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可調解保護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若房屋已過戶登記為第三人所有且第三人善意,則宜調解房屋過戶...
上訴的費用因情節不同而導致費用不同,租房子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建議及時訴訟到當地人民法院解決。 1、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可調解保護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若房屋已過戶登記為第三人所有且第三人善意,則宜調解房屋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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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一詞并不陌生,但在司法實踐中,優先購買權通常被視為一種程序性的權益形式,即其系對出賣者的處置自由設定的合理限制,以此維護優先購買者的權益。 但當先買權人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以及所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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