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提要」作為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機制組成部分的仲裁受到日益廣泛的重視。作者注意到仲裁對解決兩岸商事爭議重要且特殊的作用,以各國仲裁立法實踐及國際商事仲裁通行做法為參照,從仲裁協議、仲裁員與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決的執行、兩岸仲裁合作等方面對兩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最新發展進行比較研究,對兩岸商事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進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研究性的改進建議,以期促進兩岸仲裁制度的相互溝通及兩岸仲裁合作。「關鍵詞」兩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正文」隨著兩岸經貿交往的擴大,妥善解決兩岸商事爭議問題引起了廣泛重視。仲裁和訴訟都是解決商事爭議的有效方式,由于仲裁具有訴訟不可比擬的優點,當事人往往愿意通過仲裁途徑解決爭議,而不愿訴諸訴訟。繼祖國大陸頒布《仲裁法》,全面改革原有行政仲裁制度后,1998年6月,我國臺灣地區也頒布了《仲裁法》,對原《商務仲裁條例》作了大幅修正。針對兩岸仲裁制度的最新發展做一比較研究,對于完善兩岸仲裁制度,保護當事人權益,進而促進兩岸經貿交流具有積極的意義。一海峽兩岸仲裁法律制度發展概述50年代起,大陸開始制定有關仲裁的行政規章[1],并根據是否有涉外因素把仲裁區別為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涉外仲裁方面,以1956年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現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1959年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組建為標志,大陸逐步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建立、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國內仲裁方面,到1992年,約有14個法律、82個行政法規和190個地方法規均涉及仲裁[2].與涉外仲裁不同,仲裁法實施前的國內仲裁仍然無須仲裁協議,國內仲裁機構可以根據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原則行使仲裁管轄權,當事人對仲裁內容不服的,可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訴[3].因此,這種仲裁實則是行政仲裁。1994年8月31日,仲裁法的頒布表明大陸在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仲裁制度方面邁出了實質性步驟。該法有兩個突出特點:(1)維持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的二元立法體例;(2)僅調整爭議事項中商事爭議部分。此后,大陸還頒布了一系列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司法解釋。臺灣商事仲裁制度肇始于60年代。1961年1月,臺灣頒布了《商務仲裁條例》(下稱《條例》)。70年代末起,隨著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涉及“外國”仲裁裁決申請在臺執行的案件逐漸增加,但1961年的《條例》卻缺乏此類規范。為此當局在1982年6月對《條例》作了修正,增訂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等條文。1986年12月,為提高仲裁效率,當局對《條例》進行第二次修正,增訂當事人得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可逕行強制執行,無須法院為執行裁定。隨著各國仲裁制度的相互借鑒,尤其《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下稱《示范法》)大大推動了各國仲裁制度的趨同化進程,《條例》已經落后于時代潮流。此外,有關方面還認為,仲裁對解決兩岸經貿爭議的作用將不斷加強,在大陸已經頒布仲裁法情況下,臺灣應盡快完成《條例》的第三次修正,以利兩岸經貿交流[4].基于此,臺灣商務仲裁協會1993年后開始起草仲裁法草案。1998年6月24日,臺灣頒布了仲裁法,并從同年12月24日起施行。與大陸仲裁法不同,該法不采“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的二元立法體例,而且把可仲裁事項從商事爭議擴大到民訴法規定的所有“得為和解”事項。臺灣仲裁法不僅廣泛借鑒英、美、德、日等國仲裁制度,而且注重吸收《示范法》的先進立法經驗,其立法思想和具體規范基本符合仲裁制度的最新發展趨勢,尤其確立了效率優先的基本價值取向,既注重擴大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與程度,又賦予仲裁庭較大的權力,把仲裁機制中權利與權力的平衡推向新的高度,保障并促進了仲裁程序的便捷進行。總體看,1998年臺灣仲裁法是一項比較成功的立法成果。
關于仲裁機構在我國創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問題,筆者親歷了北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仲)十多年的發展進步,對此有著切身體會和感知。北-仲成立于1995年9月。12年來,北-仲由當年受理案件7件,爭議標的4400萬元,發...
以下物權法論文題目供同學們參考學習—— 論生態化理念對物權法的影響 物權法中土地征收征用公共利益研究 《物權法》中擔保物權對《擔保法》的突破 我國《物權法》上的物權變動模式研究 《物權法》中擔保物權制度的改進與不足 物權變動中第三人利益的物...
這就增加了處理這類糾紛的難度,有些情況下甚至合法與不合法的界線都難以分清。以前缺乏處理此類問題的經驗,國外的經驗不能直接照搬,需要針對實際進行探索和創新。北-仲是一個不斷開拓創新的學習型組織,盡管我們有一批來自金融證券領域和教學科學研究機構...
解決國際商務糾紛的方法主要有協商(negotiation)、調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司法訴訟(judiciallitigation)等。相形之下,由于國際商事仲裁所獨有的民間性、自治性、秘密性、靈活性及專...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仲裁撤銷制度的法律依據是《華盛頓公約》第52條。本條規定了如下五個撤銷理由:仲裁庭組成不當、仲裁庭明顯越權、嚴重違背基本程序規則、仲裁庭的成員有受賄行為、裁決未說明其所依據的理由。 《華盛頓公約》中上述撤銷...
簡述中國的仲裁制度 仲裁通常為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它與和解、調解、訴訟并列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
這種情況在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中并不鮮見,所以值得研究并注意防范。當有管轄權的法院當真找上門來要求強制執行時,你從另一方法院申請得到的撤銷裁決之裁定是完全幫不上忙的。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最簡單的答案是作出撤銷決定的法院和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法...
1.請簡述一帶一路新形勢下的經濟法律有哪些新的發展 針對沿線國家政策穩定性較弱、政府更迭、國別競爭與市場競爭激烈等情況,我國企業應當進一步國際化,以法律武器敢于并勇于維權。中資企業的一個長期的根本性弱點是法律意識薄弱,一旦發生爭議容易迷信個...
一、立法背景與問題的提出 1994年《仲裁法》頒布之前,我國已有14個法律、82個行政法規和190個地方法規對仲裁機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決等問題作了不同程度的規定,但對當事人是否有權申請撤銷裁決以及撤銷裁決的情形和撤銷裁決的程序等問題基本沒...
《國際仲裁雜志》主編J·沃納(JaequeWerner)曾說:無論是國內仲裁還是國際仲裁,沒有國內法院的干預是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的。這種干預包括2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仲裁中法院所給予的支持和協助,二是指法院對仲裁程序的監督及其對裁決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