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虛構事實抵銷債務是合同詐騙嗎
以虛構事實的方式?“抵押”借款和抵償個人債務,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含義
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目的在于無償取得他人財物,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所以其“虛構事實、隱瞞真象”的內容通常是:
(1)虛構合同主體,即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這是合同詐騙犯罪中最慣用、最常見的詐騙手段。方式主要有以下情況:一是盜用合法主體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體與他人簽訂合同。三是利用已被撤銷的單位與他人簽訂合同。
(2)虛設擔保。即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行為。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作擔保,是指行為人提供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匯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據)支付定金或作為抵押物。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是指行為人以虛假的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和車輛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即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的財產作抵押物。
(3)設置陷阱。即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為。此種詐騙方法最具欺騙性,行為人本身并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誠意,卻與他人簽訂合同,先付給小額貨款或少量貨物,制造準備履約的假象,騙出全部貨物或貨款后,就采取推、拖、躲、賴等手段不履行合同的其余義務。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合同履行過程當中,虛構事實來抵消自己所欠債務的事,屬于合同詐騙行為,?而如果當事人在遇到類似的情況或者是有所懷疑的時候,請及時聯系律師幫忙進行認定或者處理.律聊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1.合同訂立 合同訂立,即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協商一致的過程,在法律上表現為要約與承諾。當訂約雙方分處異地或異國,通過信件、電報、電傳達成協議時,要約與承諾的階段性表現得最為明顯,雙方也容易對要約、承諾是否已到達,是否被撤回等問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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