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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一、有關農村宅基地的法律規定及特征
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于集體所有”。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農村宅基地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使用主體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只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二是法律規定取得方式的單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樣性沖突。三是一戶一宅。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四是不可流轉。即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也不可以抵押。
二、農村宅基地的使用現狀及熱門話題
物權法頒布后關于農村宅基地仍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在宅基地的審批過程中,農民集體沒有對宅基地的處分權,這與農民集體的所有者地位極不相稱;另外,也沒有賦予農民集體對宅基地使用的監督、管理權。立法沒有完善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再如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歸本村居民所有,這就意味著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外村人只能將它轉讓給本村居民。對此,圍繞農村宅基地使用的熱門話題主要有:
1、宅基地能否繼承。按照法律規定是不可以的。但是宅基地上有房屋,森林的除外。
2、宅基地私自買賣是否有效。宅基地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轉讓無效。宅基地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轉讓無效。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農村村民轉讓宅基地應符合法律對其“轉讓”的嚴格限制條件,必須依法到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的變更登記手續,否則轉讓無效。
3、城里人是否可以購買宅基地。宅基地不得賣給城里人。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一文中明確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農村居民宅基地法律規定如下: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
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發放證件。
2、由于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于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愿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4、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
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國內關于宅基地的相關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還有地方的宅基地相關的管理條例。
您好: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后,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并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征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筑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 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
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
省(區、市)在下達給各縣(市)用于城鄉建設占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
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后,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于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
各縣(市)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
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各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由縣(市)按戶逐宗批準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批準后,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五)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
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
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 (六)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
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各地要規范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
縣(市)、鄉(鎮)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
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九)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
縣市和鄉(鎮)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與“村村通”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并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村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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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居民宅基地法律規定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
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發放證件。
2、由于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于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愿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4、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
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一百六十二條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三條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
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發放證件。
2、由于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于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愿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4、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
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房產沒有產權證書,無法辦理公證手續,但可以和繼父和母親簽訂遺囑,約定宅基地上的房產由您建設,由您繼承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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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誰出錢建的,應該可以繼承大部分。不過,這個最好出錢建的證據留好,為了防鬧事,還要老人家立個遺囑。另外宅基地有可能會另算,這個最好也要在遺囑上作好怎么分法。
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而非個人所有。因此宅基地本身是不能夠繼承的。但是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那么該房產是可以繼承的。房產的繼承適用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父母在生前立有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的,則按照該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的內容來進行繼承...
1、房子雖然是爺爺的名字,但應該是爺爺奶奶的共同財產。爺爺去世后,屬于他的一半房產,應由包括奶奶和你父親等六個子女在內的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 2、由于繼承后房子的產權所有人共有7人,因此,奶奶只是7人中產權最大的那個人而已,可以將產權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