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案件焦點
法律分析
本案焦點在于股東權利的行使受到夫妻共同財產處置權的限制。股東權是公司成員因其出資行為所產生的一系列權利,包括表決權、質詢權、知情權,轉讓權等。股份轉讓權作為股東一項重要的權利,體現了公司法的司法自治原則,對活躍交易市場,促進股份流通有著重要意義。然而,沒有無限制的權利。股權轉讓除了充分尊重當時人間的意思自治外,行使中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當股東轉讓的股份屬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僅要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還要符合婚姻法、物權法等其他法律規定。
本案中,夫妻一方向第三人轉讓自己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對于該轉讓行為的效力問題,判決引用了三部法律加以衡量說明。第一,股權轉讓符合了公司法的規定,兩被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第二,由于被告一方除了股東身份外,還具備夫妻關系一方的身份,夫妻一方在處置共同財產時受到婚姻法的制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對夫妻共同重大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征得另一方的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認。第三,作為夫妻關系之外的第三方,根據《物權法》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構成善意第三人而使轉讓行為有效。司法實踐中關于是否屬于善意受讓轉讓的財產問題,一般可以從第三人與轉讓人的關系,受讓方是否知曉轉讓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按照合理價格轉讓并支付對價,并結合夫妻關系現狀,轉讓財產的實際控制情況等因素來綜合判斷。
離婚前后一方擅自處理財產,通過與他人串通轉移共同財產的現象較為常見,轉移財產的方式也各種各樣,形式或明顯或隱蔽,有直接將存款轉到他人名下,有虛假買賣不動產,有虛構債務,也有股份轉讓。對于夫妻顯然處于關系不和,矛盾分居期間,私自處置、轉移財產的,即使已經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法院仍可在查清整個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否定轉讓行為的效力并撤銷登記。
前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的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同居者的贈與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對于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明確意見。最高院明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
在司法實踐中,夫或妻一方分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持有公司股權(份),應當同時受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雙重調整。律師提示即便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有限公司股權,也只能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登記一方有權就股權的財產價值主張權利,但股權未登記...
1.與離婚相關的法律 新婚姻法: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
一、 【閱讀提要】最高院于2017年9月1日起實施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解釋四),在實施后的五個多月里,法院還沒有出現公司決議不成立的最新判例。本文引用的雖然是實施前十年的判例,但系最高院公布的判例,在一定...
夫妻一方持有夫妻大部分共同財產,面臨夫妻關系破裂,離婚時,當事人經常以各種方式隱匿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以避免另一方以其名義分割財產。 那么,面對這種情況,對方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呢??藏匿方需要承擔哪些法律后果? 案例 張三與李四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
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法信 ·裁判規則1.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財產并將該財產給予婚...
來源:奉法尚賢、走進民法典、法律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1戀愛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疇的財物,視為一般性贈與,戀愛關系終止后,贈與方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補充】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