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說:
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陸陸續續向婚外異性轉款,離婚后被女方發現,現女方訴請法院要求婚外異性將款項全部返還給自己,法院會支持么?
裁判要旨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向婚外異性贈與大額錢款的行為顯然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該行為明顯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益,也違反了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故該贈與行為無效。現夫妻兩人雖已離婚,但該狀況并不影響兩人仍可以共有財產,在相關當事人并無分割訴請的情況下,相應錢款應當恢復其原始狀態,全額返還。
案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1民終9305號案情
陸某與陳某原系夫妻,于1990年登記結婚。然而,在婚姻存續期間,陳某與第三人胡某建立不正當男女關系,并開始同居。其間,陳某陸陸續續向胡某轉賬40萬元。
2019年6月,陸某與陳某登記離婚,陸某與陳某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車輛、案外人彭某處的債權作出了分割約定,但未處理上述40萬元。
陸某知曉后,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訴稱陳某未經陸某同意,向胡某贈與大額錢款,侵犯了其財產權益,要求胡全額返還。請求確認陳某贈與胡某40萬元的行為無效,并要求胡某返還陸某40萬元。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基于情人關系,未經陸某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合計40萬元轉賬給胡某,陳某與胡某形成贈與合同法律關系。顯然,該贈與法律行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損害原告的財產權,又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依法確認陳某贈與胡某40萬元的法律行為無效。對于應返還的金額,本案所涉的40萬元屬陸某與陳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由于陸某與陳某已經離婚,雙方從共同共有關系轉化為按份共有關系,故陸某對上述40萬元享有50%的權利,陸某可享有20萬元的請求權。另屬陳國興的200,000元,本院認為對于胡某、陳某不當關系的建立,陳國興顯然存有過錯,考慮到兩人的過錯程度,同時考慮上述錢款的金額大小,胡正芳與陳國興維持雙方關系的時間,且兩人在該期間內確實存有流產、旅游等共同事務,錢款必然在共同事務中有一定消耗,故上述款項不應再在本案中予以返還。故判令確認陳某贈與胡某40萬元的行為無效,胡某向陸某返還20萬元。二審法院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另有約定外,為夫妻共同財產。陸某與陳某原系夫妻,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陳某與胡某建立婚外情人關系并同居。其間,陳某向胡某轉賬40萬元,這些錢款因無證據證明為陳某個人財產,應認定為陳某、陸某夫妻共同財產,之后陳某、陸某離婚時未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處理。經查,陳某贈與該項錢款顯然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且陳某與胡某兩人都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對方建立婚外情人關系,兩人均存在過錯。上述錢款的贈與行為,侵犯了陸某的財產權益,也違反了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故贈與行為無效,相應錢款應當恢復其原始狀態,由胡某全額返還上述錢款。同時,因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自始無效,不受法律認可、保護,個人間也不允許通過協議方式予以規避,故針對該部分財產,陳某與陸某離婚協議中有關無隱匿財產的約定亦屬無效。胡某不得依據陳某、陸某之間的離婚約定對抗胡某本人違背公序良俗行為導致的法律責任,以規避還款義務。因此,陸某要求胡某全額返還受贈錢款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此外,胡某抗辯上述錢款已用于打胎以及其與陳某共同生活開銷,但該主張并無法律依據。胡某與陳某婚外同居等行為,其開銷理所當然應消耗其本人的財產,而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上述胡某、陳某兩人所謂共同生活開銷中的哪分錢已屬陳某個人或是與陳某、陸某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有關,且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不適用夫妻離婚時僅處理現存可分割財產的規定。現陳某與陸某雖已離婚,但該狀況并不影響兩人仍可以共有財產,原審已認定本案所涉40萬元系陸某與陳某夫妻共同財產,在相關當事人并無分割訴請的情況下,未作審理而冒然予以分割,違反了相關“不告不理”訴訟原則,應予糾正。故判令胡某返還陸某40萬元。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來源:小軍家事團隊/中國裁判文書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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