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有什么區別
一、主持調解的主體不同。
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行政調解是在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而司法調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二、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同。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行政機關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規定的義務。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調解協議,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司法調解協議與法院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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