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建議
凍結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戶”問題的答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5-02-09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發布了《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禁止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出行,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住宿,不得購買房屋,不得旅游、度假等多達九種類型的高消費行為。同時規定,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規定的高消費行為。在民事活動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有限公司以其財產范圍為限,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的債務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執行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無權查封其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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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①如果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公司沒有財產履行債務,同時,②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法定代表人轉移公司資金到個人賬戶構成抽逃注冊資金,或者③有充分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的錢就是有限公司的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為被執行人,從而對其個人賬戶采取凍結措施。針對目前對單位失信被執行人及其負責人缺乏有效限制手段,以及單位財產與負責人個人財產混同消費現象大量存在的狀況,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強調研,適時對《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相關條文進行修改。
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出臺了《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其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為確保公布信息的準確性,人民法院對失信被執行人自然人公布其多數身份證號碼,對失信被執行人法人公布其組織機構代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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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民法院根據社區居民和農村村民接受信息渠道的特點,除通過網絡、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公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外,還利用廣場、步行街LED屏幕滾動播出失信被執行人資料,并在各個社區、村莊發放資料,讓群眾在第一時間識別身邊熟人中的失信被執行人,利用熟人社會的道德評價壓力,對失信被執行人形成“天羅地網”式的信用懲戒威懾。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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