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要
產婦以“停經9+月、不規則痛2小時”之主訴于2016年3月16日入住醫方產科。查體:體溫36.7℃,脈搏96次/分,呼吸20次/分,血壓130/80mmHg。宮高35cm,腹圍100cm,胎方位LOA,先露頭,半定,胎心率140次/分,有不明顯宮縮,骨盆外測量23-26-19-9cm,肛診:宮頸管消退80%,宮口可容一指,先露:頭,S-2,未破膜,血紅蛋白95g/L,B超示:單胎頭位,雙頂徑99mm,胎盤Ⅱ級,羊水指數110mm,臍繞頸。入院診斷:1、孕4產40+3周孕LOA待產;2、妊娠貧血(輕度);3、臍帶異常(臍繞頸)。3月17日上午查房:胎動好,胎心148次/分,無產兆,胎兒檢測無異常。3月18日復查B超示:羊水偏少。建議靜滴縮宮素,10時給予0.5%縮宮素靜滴,并行OCT,19時縮宮素滴完,20時50分查房胎心120次/分,有不規律宮縮,給予吸氧、靜滴平衡鹽,復查胎心監護呈反應型,囑自數胎動。3月19日0時胎心136次/分,有不規律宮縮,4時護理部查房未聞及胎心,無明顯宮縮,復查B超:胎死宮內。給予靜滴縮宮素引產,當日23時10分自然分娩一女死嬰,外觀無畸形,羊水Ⅲ度污染,無臍繞頸,臍帶有一真結、較緊,死嬰體重3650g,胎盤胎膜自然剝離,胎盤完整,胎膜少許殘留。胎盤病檢:局部臍動脈壁內出血;胎盤大部分瘀血部分缺血,局灶胎盤老化及鈣化灶形成。產婦于2016年3月25日出院,出院診斷:1、孕4產240+6周孕LOA產后;2、胎死宮內;3、臍帶異常(真結);4、羊水過少;5、妊娠貧血(輕度);6、宮腔殘留
爭議要點
患方認為
醫方在產婦待產期間處理措施不當,如使用宮縮素、5個小時無醫護人員對產婦和胎兒進行檢查等,造成胎兒死亡,構成醫療事故。
醫方認為
在產婦住院分娩期間,醫院處置完全遵守醫療常規和操作規范,胎死宮內的原因與臍帶真結胎盤因素有關,不構成醫療事故。
分析意見
根據醫患雙方提供的鑒定資料、陳述及專家對雙方的質詢,醫療事故律師分析如下:
醫方存在的醫療過失。
1、孕婦足月好、先兆臨產入院,入院后未進行胎心監護、B超輔助檢查,對孕婦產科的基本信息乏了解,直接影響分娩方式的選擇及處理,違反產科醫療常規。
2、病歷中提供的三張胎心監護,信息缺乏可靠性,包括孕周、孕產次、預產期床號等均不一致。
3、“臍帶真結”的診斷缺乏病理依據及現場照片支持。
4、18日B超提示:羊水指數51mm,在羊水接近過少的情況下,OCT試驗失敗后,未及時破膜以觀察羊水性狀,決定分娩方式。
鑒定結論
綜上分析,孕婦引產后無產傷。醫方的醫療過失與胎死宮內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本病例屬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案件要點
臍帶真結是臍帶異常中較為少見的一類,其發生率約1.1%,是由于胎兒運動時穿過臍帶一圈形成。真結較松時尚未阻斷血流,對胎兒可無影響,故診斷困難,不易被發現,當真結拉緊后可導致臍帶血流完全關閉使胎死宮內,胎兒死亡率極高。臍帶打結缺乏典型的臨床特征,故產前超聲檢出率低。
對娠足月單純性羊水過少孕婦,尤其是羊水指數≤5cm者,應加強產前監測,適時增加胎心監護次數,以便了解胎兒宮內情況,及時發現胎兒窘迫,適時終止妊娠,能夠有效改善圍產兒預后。當確診為羊水過少時,臨床宜及早行人工破膜,破膜后觀察羊水量,雖少但很清亮產程又進展順利,估計短期內可以分娩者,陰道分娩多可成功。若破膜后短期內不能陰道分娩,并在產程中出現胎兒監護指標異常或破膜后羊水Ⅲ度污染者應剖宮產結束分娩為宜。
孕產婦入院待產后,應通過查體、化驗檢查、胎心監護和B 超檢查等充分了解、評估孕婦一般情況及胎兒宮內情況,從而選擇適當的分娩方式和臨床處理,切忌忽視入院評估、盲目處理。臨床病歷書寫和記錄必須真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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