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保密協議是否可不可以仲裁無效
咨詢:
我與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中,只有一條“乙方同一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中已包含為甲方保守秘密的費用”,涉及到“補償費”問題。
請問:
1、此條款是否欠失公平?
2、離開原單位后,此條款中所涉及“費用”是否已包含“三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的“補償費”?
3、如果不包含"補償費",我能否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此協議無效?
4、企業如何才能起訴員工違反“保密協議”(企業需掌握哪些證據)?
5、對于已經被企業辭退的員工是否還能以“在職期間違反保密協議”起訴該員工嗎?有無時間限制?
律師1回復:該條約定屬競業限制條款,簽訂這類條款是有根據的,問題是用人單位作出這樣的約定,應向被約定者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如果合同里只有對你的限制,而無對你的補償,那么這個合同就是顯失公平的,是無效的條款。
律師解答:
“保密協議”中,“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中已包含為甲方保守秘密的費用”,涉及到“補償費”問題。
1、此條款是是非法條款;
2、離開原單位后,此條款中所涉及“費用”,不能包含“三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的“補償費”。
3、如果不包含"補償費",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但是不要請求協議無效,可以請求給予補償。
4、企業起訴員工違反“保密協議”(企業需提供事實依據。)
5、對于已經被企業辭退的員工,如果有約束條款,可以依據規定起訴。
二、保密協議應如何簽訂
我國《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據此,用人單位與員工既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需注意以下事項:
1、采取書面的形式。雖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保密協議應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規定和舉證的角度還是建議勞動關系雙方采納書面形式,以便發生糾紛時更易解決。
2、遵循公平原則。?《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協議跟其他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合理的確定保密義務的主體、范圍、期限等內容。
3、明確保密范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的對象為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所謂商業秘密,是指有商業價值,且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在經濟交往過程中不能公開或不能披露的,能給企事業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術。商業秘密在不同的時間和區域有不同的標準,在一地一個單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故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明確下來。
4、明確保密期限。雖然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注意,保密主體在用人單位授權、司法調查或用于個人學習研究等特殊情況下泄露保密內容,不視為違約。
5、不得約定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協議不得約定違約金。對于違反保密系以的行為只能要求責任人賠償損失,而不得約定違約金,否則約定無效。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職工違反保密協議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即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保密協議形式 在簽訂保密協議時,雙方既可在《勞動合同法》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不管采用哪種方式,都應當采取法定的書面形式,并做到條款清晰明白,語言沒有歧義。 二、保密協議內容 (一)明確保密信息范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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