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探望權,又稱探視權、會面交往權,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對未與之共同生活的子女進行探視、看望、交往的權利。
一、子女本位為出發(fā)點確定探望權
當發(fā)生父母雙方不能就探望權的行使通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需由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確定探望權如何行使時,依然必須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以子女本位為出發(fā)點進行裁判。
(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
父母對子女履行撫養(yǎng)、教育職責,為子女提供生活上的照料,提供良好的學習環(huán)境,保護子女的生命權、健康權等權利不受侵犯,最終目的是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長。這種健康狀態(tài),不僅僅是身體上的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人民法院在確定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間時,應以子女便利為先,結合父母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例如,在父母能夠做到且不至對其正常生活產生較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時間應當避免占用子女的學習時間,探望方式以對子女生活產生的影響盡量低為宜。由于日常生活的繁雜,各種因素都有可能發(fā)生不能預見的變化,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對探望權的行使不宜判決得過細,明確雙方必須遵守的原則或規(guī)則即可,給日后探望權的具體行使預留調整空間。
(二)尊重子女本人意愿
對人民法院確定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是否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存在不同的看法。反對者認為,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父母的權利,況且子女不一定能夠真實地表達出自己的意思,人民法院不必征求子女意見即可直接判決。贊同者則認為,探望權的立法目的即保證子女健康成長,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必須將子女的意愿納入考慮。雖然子女的年齡、認識能力等可能會影響其判斷或表達,但對意見進行征求不等于一定按照意見進行判決。人民法院在子女的認識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將子女的意愿作為重要的參考因素,綜合其他因素進行判斷。尤其在當子女年齡或認識能力已經(jīng)足以使其清晰、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時,征求子女意愿更有必要。全然拋開子女本人的意愿,反而可能會導致子女對探望行為的抵觸,導致違背子女最大利益原則的后果。我們亦同意后者的觀點,探望權的行使與子女利益息息相關,人民法院在確定探望權行使的方式、時間等事項時,應當征求、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見。
(三)兼顧有利于探望權實現(xiàn)
在滿足前兩個條件的基礎上,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還應當適當考慮父母行使探望權的便利性。一般而言,父母有各自的工作、生活軌跡,父或母離婚后可能已經(jīng)再婚組成新的家庭,還存在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與子女分處兩地的情況。探望權的行使雖以子女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但也不能因此忽視對父母行使探望權便利性的考慮。如果單方面考慮子女利益,而對父母行使探望權時的利益缺乏關注,可能會導致判決確定的探望權無法順利行使,反而對子女利益并無好處。譬如,當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日常生活在較遠的異地,要求其每周探望子女一次,雖然并非不能實現(xiàn),但顯然這種方式給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極大的不便。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個案當事人各方面的實際情況,在盡量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基礎上,靈活確定探望權的行使。
二、未成年人權利優(yōu)于家長的探望權。
在未成年子女不受家庭暴力影響的權利與加害人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相沖突時,應當優(yōu)先考慮未成年人的權利。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加害人的子女探望權:
1.在未成年子女面前詆毀、恐嚇或毆打承擔直接撫養(yǎng)義務的受害人的;
2.利用探望權繼續(xù)控制受害人的;
3.利用探望權對受害人進行跟蹤、騷擾、威脅的;
4.利用探望權繼續(xù)對受害人和/或未成年子女施暴的;
5.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一)曠課、夜不歸宿;(二)攜帶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八)進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yè)性歌舞廳等場所;(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假如行使探望權的一方有利用探望的過程影響甚至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子女產生上述行為的,應當認為已經(jīng)構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中止探望。《民法典》并未對什么才是構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作出具體規(guī)定,當發(fā)生以下情形時,權利人可以請求中止探望: (1)有影響子女身體健康的疾病; (2)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3)拒付子女撫養(yǎng)教育費; (4)對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為; (5)教唆、引誘子女實施違法行為。
三、誰有權申請中止探望權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yǎng)、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jiān)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 四、探望權的恢復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考慮恢復其探望權:
1、完成加害人心理矯治,并且有心理機構蓋章、治療師簽名的其已經(jīng)能夠控制暴力沖動的證明;
2 、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五、有關探視的具體規(guī)定
離婚并不一定能夠阻止家庭暴力。暴力和暴力威脅可能隨著離婚訴訟而進一步加劇。為了避免未成年子女成為加害人繼續(xù)控制受害人的工具,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或者調解書中明確規(guī)定探視的方式、探視的具體時間和具體地點,以及交接辦法。例如:
1.時間:每月兩次,探視時間一般為9:00 --17:00。
2.地點:雙方都信任、也有能力保障受害人和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的個人第三方、特定機構等。
特定機構包括庇護所、社會機構,包括營利和非營利機構等。
3.接方式:直接撫養(yǎng)的一方按約定提前20分鐘把孩子送到指定地點,探視方20分鐘后到達指定地點接走孩子。探視時間結束后,探視方按時把孩子送回到指定地點離開。直接撫養(yǎng)方在隨后的20分鐘內接回孩子。如果探視方有急事,要求臨時變更探視時間,一般情況下,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第三方。第三方應當及時通知直接撫養(yǎng)孩子方,確定變更時間。
六、違反探視規(guī)定的處置
對于拒不協(xié)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zhí)行。
1.探視方在探視日超過規(guī)定時間30分鐘未接孩子,事先又未通知第三方的,視為放棄該次探視。
2.探視方不得在探視時間之前的12小時之內和探視期間飲酒,否則視為放棄該次和(或)下次探視。
3.遲到?jīng)]有超過30分鐘的,第三方或社會機構可以向探視方收取孩子的監(jiān)管費。收費標準由雙方協(xié)商。
七、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探望權應受保護
另,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訴訟請求的,應當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探望權的適當行使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人格塑造的重要意義,并根據(jù)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智力和認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權。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jīng)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yǎng)義務,其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應當?shù)玫阶鹬兀⒂袡嗤ㄟ^訴訟方式獲得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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