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郵寄未簽收是否可中斷訴訟時效?
郵寄未簽收是不一定能夠中斷訴訟時效,若債權人能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確實收到的是催款函,則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若債權人不能證明債務人收到的是催款函,則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證明所寄物件為催款函
債權人提交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向債務人郵寄過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債務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況討論:
1、對于債務人已簽收的郵件,無論是債務人的傳達室、收發人員簽收,或者其工作人員簽收即可發生效力,無需法定代表人簽收或者加蓋公章。因為郵局不可能將郵件交由與債務人無關的人簽收,可以證明債務人已收到催款函。
此時,催款函可以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證據,寄送催款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2、債務人變更住所地或相關信息的有義務告知債權人,對于因債務人沒有告知債權人變更名稱或地址的,即使債務人沒有收到債權人寄送出去的催款函,也應視為債權人權利主張的意思表示已到達債務人。
此時,即使債務人并未收到催款函,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3、對于債務人有證據證明因郵件的遺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況,債權人權利主張的意思表示沒有到達債務人。
此時,債權人郵寄催款函的行為不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訴訟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有"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屬于民法通則第140條之"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向被告原住所地寄送催款函,因被告住所地為變更,導致催款函未能準確到達被告,其風險應由被告即債務人承擔。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郵寄未簽收是不一定能夠中斷訴訟時效的,如果不是債權人的催款函,那么一般是不會影響訴訟時效的。以上這些律聊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律聊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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