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回放:
2020年12月12日,雷某與劉立某簽訂建房合同,將其位于北京市順義區高某營鎮河津營村津南街號宅院的建房工程承包給劉立某。2021年4月12日下午16時左右,王某有在涉訴房屋二層后沿墻外墻抹灰過程中不慎自腳手架掉落摔傷。王某有摔傷后被送往北京市順義區醫院就醫并住院手術。
王某有稱是高某光找其去涉訴工地干的活,當時說的是干一天活360元,每天一結,錢是高某光給,其是瓦工,在涉訴工地具體干的活是抹灰,其是2021年4月11日去的,干了一天,4月11日的工資高某光通過微信轉給其的,4月12日就受傷了。
高某光不認可王某有的陳述,稱其與王某有是老鄉,與王某有說其在河津營村找了一個活正在干,工資是每天360元,其問王某有要不要去,王某有表示要去,王某有的工資也是每天360元;王某有是2021年4月12日去干的活,當天就出事了,其2021年4月11日微信轉給王某有的360元系其替案外人給王某有的之前干活的錢。2021年4月12日的錢劉立某沒有支付給其,也沒有支付給王某有。
劉立某稱其自2020年8月起一直與高某光有合作,雙方一直都是按照多少錢一平米來承包的之前的工程,一般是在高某光抹完后再給其結賬,其承包給高某光后,高某光怎么干其不知道也不再管;其口頭將涉訴房屋的抹灰工程承包給了高某光,一共800多平米,因為高某光在王某有受傷后沒有再干活,所以沒有給高某光結賬,涉訴工程出事時其同時包給高某光另一處工程也是按照多少錢一平米來承包的;抹灰時使用的腳手架是給高某光干活的工人自己搭的架子,但是腳手架的材料是其提供的。
王某有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高某光、劉立某、雷某連帶賠償王某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總結本案爭議焦點如下:
一、王某有、高某光、劉立某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
針對爭議焦點一:勞務關系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并支付對價而相互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關系系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認定雙方之間系勞務關系還是承攬關系,應從薪資發放情況并結合雇傭者對受雇者是否存在調遣安排、控制指揮、管理支配等因素予以認定。
高某光主張其與王某有一樣均系劉立某雇傭,但就此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依據劉立某提供的其與高某光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雙方此前一直就同類型工程存在承攬關系,且雙方與涉訴工程同一時間的另一處工程亦是承攬關系,涉訴場地腳手架雖系劉立某提供,但劉立某并不掌握涉訴房屋抹灰工程的施工人員安排及施工進度等具體情況,故涉訴工程劉立某與高某光之間雖未訂立書面協議,
但結合上述情況,二者之間存在承攬關系具有高度蓋然性,一審法院據此認定二者之間存在承攬關系,對高某光主張其受雇于劉立某一節不予采信。
王某有陳述其系高某光找來涉訴工地干活,工資按日計算,由高某光支付2021年4月11日干活首日的工資,結合王某有提交的微信轉賬記錄及劉立某、雷某的陳述,可依法推定王某有系高某光雇傭,與高某光之間成立勞務關系。高某光對王某有去涉訴工地干活的時間存在異議,并否認其于2021年4月11日轉給王某有的360元系涉訴工程的勞務費,但就此均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一審法院對此不予采信。
二.王某有提供勞務受到的損害責任承擔問題。
針對爭議焦點二: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高某光作為雇主,在雇員從事雇傭活動的過程中應確保雇員的人身安全,對王某有在作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險情況應提前做好安全防范,進行相應的風險告知,其未盡到上述安全保障義務,對王某有的受傷存在過錯。
而王某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屬于瓦工,本身對其從事的工作應當極為熟悉,對于高空作業應當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但其在施工過程中,未作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對自身的危險采取放任的態度,對損害事實的發生亦存在過錯。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并無相關證據顯示劉立某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故劉立某對損害事實的發生不承擔責任,王某有要求劉立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雷某將涉訴農村建房工程承包給劉立某,二者之間存在農村建房施工合同關系,因現行法律、法規并未對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中承包人的資質有強制性的規定,王某有也并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雷某作為發包人對承包人的指示或選任存在過錯,故其要求雷某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合本案事實情況,一審法院酌定高某光對損害事實的發生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責任,王某有對損害事實的發生承擔百分之三十的責任。
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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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低層住宅且包工包料的,由承包方承擔房屋建造的全部事項,工期滿后房主向承包方支付報酬,一般認定為承攬合同。這種情況下,雖不需要建筑資質,但也有資質要求,一般情況下,具有農村建筑工匠資格的人員或具有當地一般工匠水平的人員可認定為具有承攬資質,如房主在沒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過失的情況下,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
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底層住宅且包工不包料的,即包清工,房主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發揮指揮、監督和管理的作用,對施工人起實際控制和支配的作用,一般認定為勞務合同。施工者因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即房東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則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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