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
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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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清算的時候,股東有哪些必須的法律責任呢?現在就來讓您了解公司清算時股東的法律責任。
一、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人與股東的關系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由股東組織清算。
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終止公司人格必經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未經清算,并對其現存的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務作出合法的了結之前,是不能終止的。
公司終止的法律程序比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要復雜得多、嚴格得多,目的是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公司喪失經營資格,但作為法律主體尚未終止,屬于清算中的法人,其權利的內容僅限于對公司的資產清理,并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但A公司自法人代表被逮捕后,企業處停頓狀態,無人應訴,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以實現。
既然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法定的清理人,在此情況下,直接列股東為被告,合法合理,快速有效,有助于糾紛的解決。
二、股東投資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出資是股東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義務。
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公司經營活動是以其資本作為基本的物質條件和經營手段,而資本的來源是股東的出資。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只能就其出資部分主張權利,但卻不能免除其股東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出資義務并非以具體的股東權利為對價,它產生于公司設立協議的約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它屬于合同義務,在公司成立后,則成為法定義務。
任何股東未履行實際出資以前,此種義務都不能免除。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并不能改變其已有的股東資格,這種資格取決于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以及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確認,是證明其資格的基本依據。
否認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等于否認其與公司之間的任何法律聯系,對其出資責任的追究也失去了根據。
三、股東投資不實的法律責任
我國目前普遍適用注冊資本虛假責任,實質屬于違反出資義務的民事責任。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不僅對公司利益是一種侵權行為(其中包括其他股東利益),而且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亦構成侵害。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股東應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股東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的經營是在注冊資金基礎上運作的,股東未交或少交投資額,對公司的經營都不利,公司從一開始就先天不足。
由于投資不足,公司在經濟市場中對其投資的生產、貿易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的利益就受到侵害。
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在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同時,對投資不足的股東可以一并提起訴訟,要求投資人在其投資范圍內承擔責任。
本案被告作為A公司的股東,在工商登記機關的注冊登記是合法有效的,在訴訟中對其股東身份有異議,但又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
因此,被告作為A公司股東的身份不僅明確,而且是合法有效的。
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三股東應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并在清理基礎上按投資比例承擔清償責任。
同時,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驗資單位驗資不實,或者開發區墊資的事實,債權人可將審計事務所和開發區列為共同被告,追究其驗資責任或墊資責任。
因此,原告以股東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公司財產清理與債務清償責任,完全合情合理。
即使公司被注銷后,股東并未從公司實際取得任何財產,原告同樣可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正是由于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才導致公司財產流失或被他人侵占,股東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公司有欠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不需要賠償債權人損失的。
公司喪失經營資格,但作為法律主體尚未終止,屬于清算中的法人,但其權利的內容僅限于對公司的資產清理,并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如果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后發現公司資產尚不足以清償債務,還可憑判決書申請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法院不能以公司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而判決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賠償責任,這與設立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制度相違背。
1、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2、清算組不依照《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依《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第183條的相關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由此可見,公司的清算義務是由股東承擔的,除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組織外,其他情況下,股東必須自行組織清算。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清算后股東不承擔賠償責任,僅以公司設立時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
如果是個人獨資公司,合伙企業(非法人)的,股東要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一般情況下,公司債務應當由公司承擔,追不到股東頭上。但例外情況也存在,常見情形包括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等等。而近期筆者接觸到一起案件,一位掛名小股東A先生,因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未及時清算,十年后債權人對A先生提起了訴訟,最終法院判令A先生全額承擔還款責任。那么A先生究竟冤不冤?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在此做個簡要分析。1案情簡介 A先生是一名軟件工程師,B老板是C公司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2006年,B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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