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新債務重組定義的不足點分析
1.“財務困難”難以獨立充當定義中前提條件的角色。對一個處于財務困難時期的企業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會得出兩種結論:要么他的續營價值大于其清算價值,要么續營價值小于清算價值。而對于一個續營價值小于清算價值的財務困難企業,本應當對其進行破產清算。按照新債務重組的定義,只要是處于財務困難的債務企業,不管其續營價值是否大于清算價值,就能和債權人達成讓步協議進行債務重組。這樣會造成,一方面已做出讓步的債權人的相關經濟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證,另一方面,續營價值小于清算價值的債務企業持續經營摧毀了投資人本來可以通過清算得到的價值,造成企業的惡性循環,甚至會因此產生連鎖反應給國民經濟的發展造成災難性的影響。因此,“財務困難”難以獨立充當債務重組前提條件的角色,只有在處于財務困難時期的債務人的續營價值高于清算價值情況下的債務重組才是健康、公平、公正的債務重組。
2.對債權人讓步的硬性規定欠妥。新準則應用指南中指出:“債權人做出的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者將來以低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的債務。”由此看來,債務人用于償債的資產的價值一定要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才稱得上是債務重組,這一規定給“債權人的讓步”提供了量化的判斷標準,看似方便了債務重組業務的實務操作,殊不知,這一硬性的量化標準排除了相當一部分實屬債權人讓步的具有債務重組實質的債務重組,有些欠妥。
首先,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之所以與債權人產生債務糾紛,是因為債務到期債務人沒有多余的現金流償債,而此時債權人同意接受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償債,不管是高于等于還是低于債務賬面價值,本身就是債權人做出的一種讓步。從資產的流動性和風險來看,現金的流動性比非現金資產大,其風險比非現金資產低。如果可以在現金與非現金資產之間作一選擇,任何一個債權人都會首選現金償債,而債務到期債權人沒有現金只有非現金資產償債,那么,債權人接受了非現金資產就屬于讓步,理應是一種債務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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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考點提示] 債務重組的定義和重組方式。 [經典例題] 正保公司2007年初銷售給乙公司一批產品,產品不含稅價格為2000萬,增值稅率為17%,按照合同規定,乙企業應于2007年4月1日前償還貨款。由于乙企業發生嚴重財務困難,無法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