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醫療事故糾紛病例是怎么封存的?
醫療事故糾紛病例的封存,應當在醫療機構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病歷復制件。封存后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一般來講,封存病歷時,紙袋裝好病歷之后,用紙條粘上所有的接口,騎封條的縫簽名及寫上日期,復制病歷時,最好編上號,對于粘貼化驗單上有多張化驗單的,一定每張化驗單都復印。患方隨時可以要求封存病歷。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二、醫療事故賠償項目
1、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交通費
患者和需要陪護的親屬的轉院過程中發生的大眾交通工具所花費的交通費,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大眾交通工具,租用專業交通工具的交通費由造成醫療事故的醫院承擔;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處理事故的患者兩個親屬合理的交通費由醫院承擔。
9、精神損害賠償
醫療事故中沒有精神損害賠償,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出臺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侵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醫療事故中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醫療事故的處理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醫療事故糾紛事項所認定的處理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雙方協商無法就賠償情況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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