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安全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發生安全事故導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是三人以上重傷等就滿足了安全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具體理由如下:
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安全責任事故罪的客觀要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所謂規章制度,不僅指上述國家發布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并涉及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章、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等,而且還包括那些雖無明文規定,但卻反映了生產、科研、設計、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觀規律并長期為群眾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正確的操作習慣與慣例。但是,應逐步將這些操作習慣和慣例條理化、規范化并見諸文字,以便于衡量和檢驗。違反上述規章制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前提條件。處于不同崗位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往往具有不同的形式。普通職工違反規章制度,主要表現為不服管理,不聽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和工藝設計要求,盲目蠻干,或者擅離崗位。技術人員違反規章制度,主要表現為違背科學原理,對設計、配方等應予論證、檢驗而不進行論證、檢驗。生產管理人員違反規章制度,主要表現為不遵守勞動保護法規,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違背客觀規律在現場瞎指揮。認定某人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首先應查明其是否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沒有違章行為不構成犯罪,具有違章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
2、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發生在生產過程中并與生產有直接聯系。重大責任事故罪與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等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要區別,就在于違章行為發生在生產過程中并與生產有直接聯系。只有在生產過程中有違章行為,才可能出現責任事故。就普通職工而言,雖然在生產過程中具有違章行為,引起嚴重的危害結果,但如果同其生產活動沒有直接聯系,仍然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過失犯罪,而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就生產管理人員而言,其違章管理、違章指揮行為只有與生產直接聯系,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否則,僅在一般管理層次上出現漏洞,不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引起發生嚴重危害結果的,則構成玩忽職守罪,不屬于重大責任事故罪。
3、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引起了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雖然有違章行為,但尚未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必要時可予以適當的行政處罰。從造成的結果看,本條規定了“重大傷亡”和“嚴重后果”兩個標準,具備其一便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取案件標準的規定》,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這兩個標準作了量化規定。重大傷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三人以上的;嚴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以及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所謂情節特別惡劣,是指經常違反規章制度,屢教不改,明知沒有安全保證,不聽勸阻,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過事故不引以為戒,仍繼續蠻干;事故發生后,不組織搶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擴大;為逃避責任,偽造現場、嫁禍于人;造成傷亡人數特別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大等。
對于那些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來說,若是發現從事生產作業有發生安全事故的風險,那么需要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否則在安全事故發生之后,這些負責人可能會因為涉嫌犯了安全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而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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