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棗莊市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2022年11月12日棗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完善基層社會治理機制,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推進市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格化服務管理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網格,是指在城鄉社區、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間區劃之內劃分的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單元。
本條例所稱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以網格為基本服務管理單元,以網格化信息平臺為支撐,整合基層服務管理資源,組織實施的基礎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法律政策宣傳、民生事項服務、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安全隱患排查、社會治安防控等活動。
第四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市)承擔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轄區內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司法行政、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志愿者等共同參與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并對網格長、網格指導員、網格員進行日常管理。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引導村民、居民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應當依法配合做好基礎數據、動態信息采集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公益創投等方式,培育引導社會組織實施網格化服務項目。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等方式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九條 區(市)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邊界清晰、因地制宜、便于服務的原則,科學合理劃分網格,按照統一標準編制網格編碼,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
網格劃分、調整和編碼變更應當經市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同意。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托已劃分的網格開展工作,不得另行劃分網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網格應當配備網格長、網格指導員、網格員。
網格長是所在網格的服務管理工作總責任人,負責組織網格員做好網格內的服務管理工作。
網格指導員指導、督促、協調、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網格員是在網格中專門從事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人員,負責做好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 鼓勵基層組織負責人擔任網格長,鎮(街道)工作人員擔任網格指導員。
每個網格應當至少配備一名網格員,可以由區(市)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配備,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社區工作者、鎮(街道)工作人員中選配。
網格長、網格指導員、網格員的選任、配備、調整、退出等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市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制定。
第十二條 網格長、網格指導員、網格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其實施恐嚇、威脅、侮辱、毆打等行為。
第十三條 網格長、網格指導員、網格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推諉塞責;
(四)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或者故意刁難服務對象;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民、居民主要活動場所或者顯著位置公布網格名稱、區域范圍和網格長、網格指導員、網格員的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信息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礎信息采集。依法采集、登記、核實網格內的實有人口、房屋、單位和標準地址等基礎數據、動態信息;
(二)社情民意收集。收集村民、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及時上報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信息;
(三)法律政策宣傳。宣傳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治安管理、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
(四)民生事項服務。協助辦理公共事務、開展公益活動,為老弱病殘、留守兒童等弱勢群體以及特殊人群提供服務;
(五)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排查上報網格內各類矛盾糾紛隱患,協助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化解處置工作;
(六)安全隱患排查。走訪巡查網格內居民和重點單位、重點場所,及時報告公共安全、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問題隱患;
(七)社會治安防控。協助做好網格內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務管理等工作,指導群眾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八)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嚴格落實網格事項準入制度。市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編制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其他與網格職責不符的事項,不得納入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單位委托網格辦理工作事項的,應當將相應的人員、經費配置到網格,并對網格員進行業務指導和技能培訓,提供服務支持。
第十八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完善網格事項聯動處置清單,厘清不同層級、部門、崗位之間的職責邊界,確保網格事項及時解決。
第十九條 對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收集的意見建議、發現的問題隱患等事項,網格員能夠自行處置的,應當及時解決;不能自行處置的,上報網格長,由網格長協調解決。網格內無法處置的,通過網格化信息平臺逐級上報,由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按照職責權限流轉相關責任單位辦理。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并反饋辦理結果。
第二十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為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律師、人民調解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其他專業人員進入網格開展法治宣傳、便民服務、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等工作提供協助。
第二十一條 市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按照統一標準建設全市網格化信息平臺。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將網格化服務管理有關業務信息、數據資料與網格化信息平臺對接融合,為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提供數據支撐。
第二十二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網格化信息安全管理,嚴格落實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機制,確保數據安全。
第二十三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網格長、網格指導員、網格員的薪酬和補助標準。
網格長、網格指導員、網格員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培訓機制。依托黨校(行政學院)、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社區教育機構等開展專業技能和業務培訓,提高網格化服務管理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水平。
第二十五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相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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