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訂合同的一方主體是外國人、中外合資企業等人,該合同就可認定為涉外合同,在我國境內簽訂的,適用我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 【無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民事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的其他情形。
當遇到涉外合同糾紛時,可以根據以下辦法選擇管轄法院:
1、協議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只要不違反法律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此,如果上述五個地點中有存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的,則當事人也可以協議選擇國外的法院管轄。
2、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的,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而合同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則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涉外合同訴訟法律實務,涉外合同訴訟可能發生以下法律風險:
1、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是否適用該國際條約規定的法律風險;
2、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有聲明保留的條款;
3、被告是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的法律風險;
4、合同是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履行的法律風險;
5、訴訟標的物是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法律風險;
6、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否有可供扣押財產的法律風險;
7、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否設有代表機構的法律風險;
8、合同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管轄的,是否符合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法律風險;
9、訴訟案件是否屬于專屬管轄的法律風險;
10、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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