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消除生產工作中的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關于抓好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稱隱患)主要是:
1、工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可能導致事故發生人的不安全行為;
2、因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生產設備、設施、作業環境、生產組織和勞動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產規定;工作場所未達到安全防護要求,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4、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1)一般事故隱患: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的排除地隱患。
(2)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大,應全部或局部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本隊組(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原則:
1、屬地負責原則。
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隱患所屬隊組負責落實治理措施,具體實施整改方案。
安監部門督促和協調有關部門協助,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2、分級管理原則。
一般事故隱患,由隊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重大事故隱患,隊組書面報告分管礦長。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治理方案;
3、“四定”整改原則。
對隱患的排查、整改、堅持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完成時間的“四定”原則。
措施包括: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
(5)智力的時限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責任:
1、安監部門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排查管理上的缺陷和事故隱患,建立隱患排查、登記、整改、驗收、銷案、管理臺帳,建立事故隱患檔案,并按照分工實施監控管理。
2.凡是已經下發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隱患,要逐項登記并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同時分管領導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技術鑒定、安全評估。
制定計劃和措施,報礦長批準落實經費,組織實施直到隱患排查、驗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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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礦長要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負責,建立資金使用化工專項制度。
4.礦長要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負責,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5.礦長要對采煤、掘進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負有同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6.各隊組、業務部門應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活動,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按職責權限及時予以處理,對不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要提出專題報告,說明隱患情況,危害范圍和解決方案,礦組織研究處理。
7.存在隱患的對組負責任、跟班安監員在規定的隱患整改期限內,要負責組織檢查、監督、事故隱患情況、危害范圍和解決方案,礦組織研究處理。
8.各對組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相應的應急預案。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離作業人員,并疏散肯那個危機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聽掘或者停止使用。
9.對及時排查重大隱患,積極整改且效果良好,有效防止事故發生的對組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對存在隱患不積極組織處理的對組提出批評、給與處罰,對事故隱患不整改造成事故的對組和責任人將予以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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