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準備文書
律師接受死刑復核案件委托后,應當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書面的合同,準備委托材料。委托材料包括律師事務所所函、委托代理協議、委托書、律師會見專用介紹信。案件為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刑事法律援助辯護函、確認書、律師會見專用介紹信。
在此過程中,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同時注意不能對委托人作出不恰當的承諾,或者進行風險代理。
二、聯系閱卷
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及時查詢與案件有關的信息,與承辦該案件的法官、書記員聯系,就遞交委托手續的方式、閱卷的時間、防疫政策等問題進行溝通。
閱卷工作在整個辯護工作中的地位十分重要。辯護律師應及時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相關的訴訟文書及證據材料,并認真查閱案件材料。
辯護律師在去法院閱卷前,應當攜帶身份證、律師證,并且準備好合適的閱卷工具。
復制案卷之后,辯護律師應當仔細研究卷宗,制作閱卷筆錄,研究案件事實及證據材料,尋找可能的辯護點,通過法律檢索及類案檢索,結合相關法律及類案裁判思路,形成初步的辯護思路。
三、會見被告人或受援人
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有權會見被告人。法律援助案件的辯護律師在接受指派后,有權會見受援人。
會見前,辯護律師應當準備好會見手續和相關材料,包括律師證及其復印件、律師會見介紹信、會見筆錄、會見提綱、辯護提綱、主要證據的復印件等。
會見時,盡可能由兩名律師進行。會見期間,辯護律師應當向被告人了解其自身的情況,了解被告人對一審、二審裁判文書的意見,聽取被告人對案件的陳述與辯解,以確定辯護思路。應當注意的是,辯護律師應當告知被告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經法官提審之后,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告人了解法官提審的內容。 四、撰寫辯護意見
會見過后,辯護律師應當形成書面的辯護意見。對于死刑復核案件,辯護的重點在于量刑辯護。辯護律師在做量刑辯護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證據:有關犯罪背景事實的證據;有關被告人精神狀況的證據;有關被告人成長背景或社會背景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品行良好的證據;其他可能引起法庭同情被告人的證據。
辯護律師形成書面辯護意見后,應當與承辦案件的法官及時溝通。由于死刑復核案件是不開庭審理的,辯護律師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向法官提出不予核準的辯護意見,從事實、證據、程序入手,盡自己最大的努力為被告人辯護。此外,根據《關于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下稱《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辯護律師也可以要求當面向承辦法官反映意見。
五、提交書面材料
辯護律師應當及時提交委托手續、法律援助手續、辯護意見等書面材料。根據《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辯護律師提交書面材料的,可以經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隨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辦案件的審判庭或者在當面反映意見時提交。
六、參與調解工作
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負責死刑復核案件的法官一般情況下會進行調解,以便被告人能夠通過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諒解。因此,辯護律師也應當積極參與調解工作,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屬取得被害方諒解的重要性,配合法官,推動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獲得被害方的諒解。
七、結案歸檔
實務中,最高院作出死刑復核決定后,并不會將復核結果告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想要知道復核結果的,只能通過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或當事人家屬。辯護律師在了解到復核結果后,仍要繼續關注案件的情況。因為,在死刑執行之前,可能出現被告人懷孕或立功等情況,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改判。
案件辦結后,辯護律師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掃描歸檔,提交律所。案件為法律援助案件的,應當按照法律援助指派材料目錄的順序整理案件材料,提交法律援助機構。
現實中,在死刑復核案件的辦理過程中,辯護律師的權利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但是無論多困難,辯護律師在為死刑犯辯護時,也應當秉持著專業細致的態度,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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