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張三和小七剛結婚沒幾年。但是由于近幾年張三一直在家沒出去工作,反而養成了酗酒、賭博的習慣,小夫妻倆為此經常吵架,有時候吵著吵著張三還會對小七施以拳腳。小七忍無可忍要求離婚,開始張三并不同意,僵持了很久,張三才終于答應。
到了婚姻登記處,兩人又被告知若要登記離婚,需先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小七堅決不同意,要求立刻辦理,理由是張三曾對自己多次家暴,她不愿意再保持婚姻關系。
基本的案情就是這樣。于是出現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民法典》規定了離婚冷靜期,那就要按規定來;也有觀點認為,冷靜期的設置是為了避免因一時沖動導致離婚。而小七不是一時沖動,她是無法忍受家暴,而且,小七說服張三一起來辦理登記離婚真的不容易,應當準許馬上辦理。這兩種觀點哪種更有道理呢?
協議離婚
離婚,也叫解除婚姻,是夫妻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身份法律行為。離婚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也叫登記離婚,是夫妻雙方先達成合意,再經過行政登記而解除婚姻的離婚方式。
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的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協議離婚所需的條件:
首先,也是最基本的,是離婚的雙方都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案情中,張三和小七是合法夫妻,也智力正常,都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意識到離婚會帶來什么法律后果,若雙方達成了共識,當然可以選擇協議離婚。但如果要離婚的一方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夫妻雙方達成了離婚合意,也不能登記離婚。這種情況,只能選擇訴訟離婚。比如,假設案情里張三患有輕度精神疾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兩人合意,小七也不能和他登記離婚,應當起訴到法院,由法官來裁決。
其次,既然稱為協議離婚,合意是協議離婚的前提。如果只有一方想離,另一方不想,雙方始終不能達成共識,則不能協議離婚,只能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
再次,協議離婚重點在于協議。也就是說,夫妻需要在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撫養教育和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具體、可行的安排。比如,協議中應當包括子女由哪一方撫養,不撫養的一方如何負擔撫養費,以及撫養費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等。還比如,協議需要寫明對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對共同債務如何清償,以及一方離婚后有生活困難的,另一方要如何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等等。
最后,滿足了上面的三個條件,也就具備了登記離婚的實質要件,但協議離婚若要產生效力,必須得到法定程序確認。協議離婚和登記結婚一樣,都必須經過婚姻登記機構確認。如果是在《民法典》頒布前,直接去婚姻登記機關就能辦理離婚了。但《民法典》頒布后,就如案情里的張三和小七那樣,還需再經過一段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規定在《民法典》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規定登記離婚冷靜期,是要減少現實中草率離婚、沖動離婚的情況,這對維護家庭穩定、保護子女利益,以及改善社會不良風氣都有正面的意義。 第1077條歸納起來就是兩個30天:
第一個30天,從婚姻登記處收到離婚申請時開始計算。在這30天里,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處撤回離婚申請。如果雙方在30天里沒有撤回離婚申請,那就可以申請離婚證了。申請時雙方必須都到場。拿到離婚證后,兩人的婚姻依法解除。
不過,申領離婚證也有期限限制,同樣也是30天。在第一個30天期滿之后,如果雙方沒有及時申請離婚證,結果又過了30天,這就會被視為撤回登記離婚申請。如果重新提出登記離婚,要再經過一輪離婚冷靜期。
案情中,張三和小七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兩人也形成了離婚合意,共同提交了登記離婚的申請,但登記機構還是不能馬上給他們辦理離婚。因為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兩人還得再經過一個30天的登記離婚冷靜期。盡管張三對小七有家暴行為,但這種情況并不能突破離婚冷靜期的限制。事實上,只要雙方選擇登記離婚,根據法律規定,就都要經過30天的冷靜期,沒有例外。如果冷靜期完成后,張三不愿意離婚,小七可以選擇訴訟離婚。但如果在冷靜期內,張三又實施了家暴,這時小七就應該及時報警,先保護好自己,同時帶上證據,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不必再等到冷靜期結束。
以上是對《民法典》中有關協議離婚和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的一些理解,下面列出《民法典》中相關條文: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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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有什么《民法典》規定了離婚冷靜期為三十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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