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么案卷材料能給家屬嗎?能給取保的當事人嗎?如果是被羈押的,能告知當事人呢?如果不能,如何跟家屬以及當事人進行溝通呢?
一、不能給
首先強調一下,不能給,是律師處理案件材料的一個基本原則!
這里的不能給,是不能直接交付、翻閱、復制或復印等,不能給的對象包括家屬和當事人本人。
至于不能給的原因,是因為刑事案卷材料屬于國家秘密,擅自交付或泄露,屬于違法違紀行為,律師要承擔很大的責任,甚至是刑事風險。
這從形式上也能看得出來,電子閱卷的,很多地方的檢察院都會在卷宗上標注明顯的水印僅供XX律師閱卷使用。
有人可能會說,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材料都屬于國家秘密,也并非所有的時間段內都屬于國家秘密。
對,這種說法沒錯,但是,作者還是勸大家不要冒這個風險,尤其是在審查起訴階段,這里也請家屬和當事人理解。
當然,也并不是說,律師對案件材料內容完全保密,無可奉告。這就面臨著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該如何和家屬、當事人就案卷材料進行溝通? 二、家屬
與家屬溝通,最好提前鋪墊,平時的溝通中就要做好法律普及,如果能從第一次接待時開始,那就更好。
當然,如何平衡家屬的知情權和律師的保密義務,十分考驗一個律師的溝通技巧。
這里要堅守一個底線,就是溝通的案情不能引發家屬隱匿、毀滅證據,干擾作證,妨礙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比如,不能將當事人的詳細情況告知家屬;不能將關鍵證人、被害人、同案犯等信息告知家屬;不能將未查獲的關鍵證據地點信息告知家屬,哪怕是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也不能將目的告知家屬,只需告知其提供即可。
更不能指使、唆使、建議家屬串供;隱匿、毀滅證據;托關系走后門!
具體到閱卷后的溝通,此時律師對事實證據有了準確的了解,對案件定性走向有了明確的判斷,也消除了聽家屬講無罪,看案卷后無期的尷尬,因此,律師要將調整后的辯護思路和法律服務告知家屬。
針對案情事實和證據,可以采取粗線條的、框架式的告知,畢竟家屬不是當事人。
三、當事人
提到告知當事人,是不是可以將案卷材料對當事人和盤托出、一一告知呢?畢竟要向當事人核實證據。
也不是的。雖然當事人是直接參與人,但是也不能向其開示全部案宗。
其本人的筆錄可以向其全部出示,向其宣讀或自己閱讀皆可,這也算不能給的一個小小的例外,因為畢竟是他本人的供述和辯解,當時做筆錄時就應當核對過,再次出示,可以幫當事人回憶案情,尋找新的辯點。
還有就是客觀證據,比如物證、書證、監控錄像、鑒定意見等,也可以直接給當事人展示。這些證據已經在案,客觀存在,不易更改和毀滅。
不能直接向當事人告知的是,同案犯和證人對其不利的證言。
有利的就不多說了,當事人一般不會出現什么歪心思,甚至還會心存感激,有利于堅定其辯解的信心。
當然,如果是旁證對當事人有利,當事人自認的,也要防止當事人翻供,避免誘導的風險。
如果是不利的證言,當事人心生怨恨、制造新的矛盾不說,一般還會想方設法讓他們翻供、翻證、串供妨礙訴訟進行。這時,律師的麻煩就來了。
因此,不能直接告知何人指證了他不利的事實。采取隱名的方式,或者說是證人證言分離的方式較為妥當。
這里提醒一下,相比羈押的當事人,取保候審的當事人,采取的策略要更加謹慎一些,建議略等同于家屬。因為取保的當事人相對自由,有著隱匿、毀滅證據,干擾作證的便利條件,妨礙作證的風險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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