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必須勞動仲裁,只有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對裁決不服,才能到法院起訴。仲裁是免費的,但訴訟要交納訴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
用工單位與勞務分包單位之間的合同爭議,不屬于用人單位和職工間的勞動爭議糾紛,而屬于民事合同關系,所以不能夠申請勞動仲裁,應該通過法院訴訟途徑解決。 具體的糾紛處理方式: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 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
首先必須勞動仲裁,只有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對裁決不服,才能到法院起訴。仲裁是免費的,但訴訟要交納訴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
用工單位與勞務分包單位之間的合同爭議,不屬于用人單位和職工間的勞動爭議糾紛,而屬于民事合同關系,所以不能夠申請勞動仲裁,應該通過法院訴訟途徑解決。 具體的糾紛處理方式: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 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
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有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
拖欠勞務費,員工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也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反映,或者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
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有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
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有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
方式一: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原則上只要是與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的,都可以通過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的方式,讓勞動監察部門以行政管理(執法)的形式來介入,最終解決勞動糾紛、勞動爭議。 一般適用于單位存在明顯過錯、爭議金額不大...
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有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
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有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
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有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