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為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單位要支付二倍工資,于是江湖上就流傳出《員工碰瓷,索要二倍工資八招》。今天來科普一個案例來提醒HR們以及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有的看似不用賠結果賠慘了,有的看似賠定了結果啥都要不到!
案例回顧
特定人員未簽合同
HR們上榜了!請注意
從司法實踐來看,至少在北京、廣州地區,負責人事管理的相關人員未簽訂勞動合同一般是不支付雙倍工資的,除非該相關人員能夠證明其曾經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主張并被用人單位拒絕。負責人事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熟知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同于一般勞動者,且其工作職責就包含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其自身過錯,并不是用人單位故意不簽,因此不能苛責于用人單位,應由其本人承擔相應不利后果。用人單位無需按照《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支付雙倍工資。
注意:如行政主管、人事經理、人力資源負責人等!
簽了入職申請和上崗協議
這類不簽合同不用賠!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盡管用工雙方未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雙方簽訂了員工上崗協議,已具備勞動合同的一般要件,尚欠缺部分條款時,但并不能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應視為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但需注意,用人單位僅憑一份聘用書是不能反映雙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因為一般聘用書上沒有雙方的簽名確認,所以不能將其視為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退休返聘人員和實習生
可不簽勞動合同!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依法終止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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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李某為某機械公司員工,2012年入職。2016年10月,李某以赴國外探親為由,向部門主管錢某請假,并得到錢某的許可。10月31日至11月11日,李某未至公司上班。10月31日,錢某代李某在公司內部管理系統中申請事假,假期起止時間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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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協議無效停工后,與甲方協商補簽合同不成的情況下,聘請并咨詢相關律師后的法院起訴。不過在此之前收集甲方違背口頭協議又不愿補簽合同造成遺失必要的證據,誰上訴誰舉證此點是你是否能打贏這場官司的關鍵。